国际运输总条件旅客和行李

本运输总条件自2024年2月9日起开始适用。


旅客及行李-2024年2月9日生效
(免责声明:英文版国际运送条款为标准文本,简体字版仅供参考。)
正式文本详见英语网站

-已做如下修订,于2024年2月9日生效。
第1条(定义)、第4条(客票)、第11条(行李)、第13条(退票)

第 1 条(定义)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显示在机票上或出票时同时发出的关联机票上的旅客航程中的预定的经停地点,或在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的地点。

“全日空”是指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

“全日空规则”是指除本运输总条件外,全日空关于国际旅客和/或行李运输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日空的票价、费率和资费。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途中携带的包括穿、用、娱乐或便利所需的适当物品、随身用品及其他携带物品。若无特别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带入机舱内的行李两种。

“行李认领票”是由承运人发行的用以辨识托运行李的凭证。分为承运人粘贴在每件托运行李上的行李牌及交付给旅客的交换认领票,包含由承运人发行的可作为托运行李收据的票据。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托运行李相关的部分,是由承运人填开的可作为托运行李收据的票据。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填开的仅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由两部分组成:由承运人附在托运行李的特定物件上的行李标签部分,以及提供给旅客的行李认领存根。包含由承运人填开的可作为托运行李收据的票据。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承运人亦负责发行行李认领票等业务。

“承运人”是指航空承运人,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任何根据该客票运输旅客和/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该运输所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保管并经承运人填开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儿童”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连续客票”是指与另一客票一起填开给旅客的客票,这些客票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下列文书中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文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 。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全部七天在内。但用于计算通知期间的天数时,发出通知的当日不应计算在内。此外,用于确定客票的有效期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也不应计算在内。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中的最终停靠地点。在返回出发地的航班中,目的地与出发地相同。

“EMD”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店发行的电子票证,是要求向该券上所显示的人士发行机票或提供旅行所需服务的电子票证。

“签转”是指由承运人将机票或其部分票券的处置权转让给其他承运人的证明。

“超重行李票”是指由承运人填开的,用于运输超过承运人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重的文件。

“乘机联”是指采用明确记载有效运输的特定航段的记录于公司数据库中的搭乘券。

“法国金法郎”是指由65.5毫克黄金制成的法国法郎,含金标准为1000分之900。法国金法郎可以兑换成整数金额的任何国家货币。

“婴儿”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未满2周岁的人。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运输(公约适用者除外)。该定义中适用的“国家”包括拥有主权、宗主权、实行委任统治、权力或托管统治下的所有地区。

“行程单/收据”是机票的构成部分,其上载有旅程、机票相关信息、部分运输合同条件及各项通知,旅客可将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资料。

“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载运或者将要载运在航空器上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

“行程变更”是指变更旅客出示的正规机票上所显示的航线、承运人、舱位等级、航班或机票有效期等。

“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发生司法程序时,特别提款权金额与一种国家货币的折算,应按该程序最后法庭审理之日该货币与特别提款权之间的汇率折算,在其他情况下,按损失赔偿金额最终确定或申报行李价值之日该货币与特别提款权之间的汇率折算。

“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地点,有意间断旅行的行为。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和/或行李运输填开的在全日空数据库中登记的电子客票,其中标明了运输合同的部分条件和有关通知,并包含本运输总条件下的乘机联和行程单/收据。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行李,航空公司允许旅客带入机舱的行李。

第 2 条(适用范围)

(A)总则

本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的任何规定,除非公约允许或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均不构成全日空对公约任何规定的修改,或对公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B)适用性

在与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除非全日空的运输总条件仅适用于其国内服务,本运输总条件应适用于全日空按照与本运输总条件有关的公布的票价、费率和资费履行或提供的任何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服务。

(C)无偿运输

对于无偿运输,全日空有权排除本运输总条件中任何规定的适用。

(D) 包机运输

根据与全日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所进行的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应遵守全日空公司适用于包机的运输条件。

(E)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的变更

除适用法律禁止外,全日空有权变更、修改或修订本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的任何规定,但这种变更、修改或修订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在其网站上公示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

(F)适用条件

任何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均应遵守自客票第一乘机联所涵盖的运输开始之日起有效的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

(G)旅客同意

旅客应被视为已认可并同意本运输总条件和在本条件下制定的全日空规则。

第 3条(代码共享)

  • (1) 在一些航线上,全日空与其他承运人一起提供服务,根据代码共享协议在其他承运人运营的航班上使用全日空代码。
  • (2)由其他承运人经营的代码共享航班,全日空将在订座前告知旅客运营承运人身份。
  • (3)乘坐另一家承运人运营的航班的旅客可能要遵守运营承运人不同于全日空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 (a)第7条(B)款规定的非自愿行程变更
    • (b)第9条规定的乘机登机
    • (c) 第10条(A)款及(C)款规定的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 (d) 第11条规定的行李受理的限制、免费行李限额和超重行李资费以及受理动物
    • (e)第12条(B)款(2)项规定的取消
    • (f)第12条(C)款规定的长时间地面延误的应急计划

第 4条(客票)

(A)总则

  • (1)除非旅客支付了相应的票价或资费,或遵守了全日空认可的后付合同条件,全日空将不会填开或换发/重新填开客票。
  • (2)在旅客申请填开客票时或因行程变更而每次换发/重新填开客票时,全日空公司将按全日空规则收取客票服务费和换发/重新填开服务费。除非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此手续费不予退还。
  • (3)旅客在乘坐飞机时,必须出示按全日空规则正式填开的有效客票和旅客身份证件,该客票应包括其实际登机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如旅客出示的客票属于第十条第(A)款第(6)项情形的,不得运输旅客。
  • (4) 客票不得转让。如全日空对有权享受运输服务或接受退款的之人以外的任何出示客票之人进行认可或退款,全日空对有权享受运输服务或接受退款的之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客票事实上由除有权享受运输服务的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无论此人是否知情和同意,全日空对此等未经授权之人的死亡或受伤、或对此等未经授权的使用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该等未经授权之人的行李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损失、破坏或延迟到达或损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B) 运输有效期

  • (1)客票适用于在下一项规定或述及的期间内根据客票所标明的航线、适用的舱位等级从始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每一乘机联适用于为旅客预留座位的日期和航班的运输。如乘机联基于“开放日期”填开,应根据旅客申请,为其预留座位,但应受相应票价情况和有无航班座位的约束。有效的客票必须包含填开地点和日期的信息。
  • (2)除适用的票价规则另有规定外,如运输已开始,自客票开始运输之日(不含开始运输之日)客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或,如客票完全未经使用的,自填开之日(不含填开之日)客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客票涉及适用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票价的乘机联时,该有效期仅适用于该乘机联。
  • (3) EMD有效期为一年,自填开之日起计算。一份EMD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为客票而提供的,方可作为一张客票。
  • (4) 客票应当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当日午夜失效。除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外,持客票乘机联的旅行在客票有效期午夜以前开始的,可以延续至客票有效期届满之后。
  • (5)过期的客票、EMD按照第13条规定受理退款。

(C)有效期的延长

  • (1)如旅客因全日空的下列一项或多项行为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出行的:
    • (a)取消旅客预定的航班
    • (b)未按航班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
    • (c)未按预定的经停地点(旅客始发地、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的
    • (d) 导致旅客错过衔接航班
    • (e) 以不同舱位等级替代
    • (f) 无法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全日空将把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有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全日空首次航班,而不另行收取票款。

(2) 持一年有效期客票的旅客,如在客票有效期内,因全日空无法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导致该旅客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全日空将在旅客要求定座时把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有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全日空首次航班,但最长不得超过客票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含届满之日)后7日。

  • (3) (a)如果旅客在旅行开始后因患病(怀孕除外)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除非适用于旅客所付票价的全日空规则不允许的,全日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延长有效期:
    • (i) 客票有效期为一年的,全日空可将客票期限延至根据有效医疗证明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但如果当日全日空不能为旅客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则全日空可将客票期限延至自旅客重新出行之日起有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全日空首次航班。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涉及一个或者多个中途分程点的,在符合全日空规则的前提下,全日空可将客票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自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不含该日)起三个月。
    • (ii) 对于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客票,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全日空可将该客票期限延至旅客根据有效医疗证明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但如果当日全日空不能为旅客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则全日空可将客票期限延至自旅客重新出行之日起有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全日空首次航班(不考虑已付票价类型的限制性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不含该日)后的七日。
      在上述(i)或(ii)的情况下,全日空可将与旅客同行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客票的有效期延长至与其相同的范围。
  • (b) 对于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前完全康复的旅客,不得根据前述(a)项的规定延长客票的有效期。
  • (4) 旅客在旅途中死亡的,全日空可以采取取消最短停留期限要求、延长有效期等方式修订或更改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旅客开始出行后直系亲属死亡的,全日空对该旅客本人或者陪同该旅客的该旅客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以取消最短停留时间或者延长有效期。任何此类修订或更改应以全日空收到正式死亡证明为前提,且任何此类延期不应超过旅客死亡之日(不包括死亡之日)后45日。

(D) 乘机联的使用顺序

  • (1)全日空将按客票标明的出发地点的顺序认可乘机联。
  • (2)若旅客不使用第一个国际航段乘机联,而是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出行,则客票无效,全日空不认可该客票。

第 5条(中途分程)

根据适用法律和全日空规则,可允许在任何约定的经停地点进行中途分程。

第 6条(票价和航线)

(A) 总则

票价仅适用于起运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服务,不包括机场地区内、机场间、机场至市区的地面运输服务。但是,全日空规则明确规定由全日空提供地面运输服务且不另行收费的情况除外。

(B) 适用票价

  • (1) 适用票价应为全日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布的票价,或,如未公布,则应根据全日空规则进行计算,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该票价应在填开之日有效,并在客票第一张票联涵盖的运输开始之日适用。收取的票款不等于适用票价的,根据不同情形,差额部分由旅客补交,或者由全日空退款。
  • (2) 除非在本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中另有规定,旅客在支付票价后有权占用一个相应舱位的座位。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或全日空特别批准,一名旅客仅有权在机上占有一个座位。

(C) 航线

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票价应仅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公开航线。同一票价有多条航线的,旅客可以在客票填开前指定航线。如果旅客没有指定航线,全日空可决定航线。

(D) 税金、费用和资费

政府、其他公共当局或机场运营人就旅客或其使用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金、费用和资费,应当在公布的票价、费用和资费之外由旅客支付。

(E) 货币

票价和资费,除以其公布的货币支付外,还可以全日空根据适用法律指定的货币支付。如果使用与票价或资费公布时所用货币不同的币种支付,则应按照根据全日空规则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 7条(行程变更、未能运输和错过衔接航班)

(A) 旅客要求的行程变更

  • (1) 根据全日空规则,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可能限制或禁止行程变更。
  • (2) 在下列情况下,应旅客要求,全日空可对未使用的客票、乘机联作出行程变更:
  • (a) 全日空填开客票
  • (b)全日空为客票所载“原始填开”栏所标明的原始填开承运人。
  • (c)(i)全日空为行程变更后首个续程航段未使用的乘机联所载的“承运人”栏中指定的承运人,
    • (ii) 全日空是该乘机联的承运人,或
    • (iii) 该乘机联所载“承运人”栏中未指定任何承运人
    • 但前提是,如果填开客票的承运人被指定为任何续程航段的承运人,并且该承运人的或代表其签转客票的总销售代理人的办事处位于行程变更后或客票变更后的航线上的任一地点时,则上述(i)、(ii)和(iii)情形均应在该等任一地点取得填开承运人的签转。

(3) 运输开始后,应适用下列规定:

  • (a)除非旅客到达全日空客票上标明的运输目的地之前提出附加运输的要求,否则不得适用全程票价。
  • (b) 如果行程变更后的新航线不满足适用往返折扣的条件,则即使已完成航段的客票是基于往返折扣填开的,也不得适用往返折扣。
  • (4) 行程变更后客票填开之日适用的票价和资费即为运输开始日适用的票价和资费。但是,客票皆未使用的旅客要求变更乘机联航线的,根据全日空规则和适用的票价规则,行程变更后适用的票价和资费可以是变更当日适用并反映在客票上的票价和资费。
  • (5) 全日空将向旅客收取行程变更后所适用的票价和资费与旅客原来支付的票价和资费之间的差额,或根据本协议第13条向旅客安排退款(如有)。
  • (6) 因航线、承运人、舱位等级或者航班变更重新填开的客票的有效期限应与原客票相同。但客票皆未使用的旅客要求变更未使用的客票航线的,新客票的有效期限应当自行程变更的客票填开之日起计算。
  • (7) 应旅客要求行程变更的,取消预定座位的时限和延迟取消预定座位的资费应同样适用。

(B) 非自愿行程变更

  • (1)除第12条第(B)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如果全日空取消航班、未按航班时刻合理运行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不能为旅客提供其预定座位或造成旅客错过其预定座位的衔接航班,全日空将根据旅客的选择遵循下列第(a)或(b)项的规定:
  • (a) 全日空有权选择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救济:
    • (i)使用任何其他有座位的全日空航班运输旅客。
    • (ii)将客票的未使用部分转签给其他承运人,要求其承运旅客或要求其他运输服务承运旅客。
    • (iii)进行航线等的变更,由全日空或其他承运人、或由其他运输机构将旅客送至机票或其适用票券显示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
  • (b) 全日空将根据第13条(C)款的规定提供非自愿退票。
  • (2) 因承运旅客的承运人未按计划运行航班或者更改航班计划,造成旅客未能赶上其预订的全日空续程衔接航班的,就该等错失衔接航班,全日空不承担责任。
  • (3) 应全日空要求变更行程变更的旅客,有权保留该旅客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对应的免费行李限重。如旅客从旅客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转至更低级别的舱位等级并享有退费的,本条规定亦应适用。

第 8条(定座)

(A) 总则

  • (1)定座在成功录入全日空预订系统时即被确认。
  • (2) 全日空禁止不以实际乘机为目的的定座行为。
  • (3) 全日空预订系统确认定座后,不接受姓名变更。
  • (4) 根据全日空规则,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可能限制、禁止更改或取消预订。
  • (5)持单张或部分未使用开放日期客票的旅客或希望变更定座之人不享有订座优先权。

(B) 售票时限

如客票未在全日空规定的售票期限前填开给旅客的,全日空可以取消其定座。

(C)座位指定

全日空允许旅客提前预定航班座位,但是,因机型变更或其他原因,全日空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该等座位进行调整。

(D) 未使用座位时的服务费

旅客未使用定座座位的,全日空可以要求旅客根据全日空规则交纳服务费。

(E) 由全日空取消的定座

  • (1) 如果为同一旅客预订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座位,并且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全日空有权自行决定取消旅客的全部或部分订座:
    • (a) 旅客定座的航段及日期相同。
    • (b) 旅客定座的航段的旅行日期相近。
    • (c) 旅客定座的不同航段日期相同。
    • (d) 全日空有合理理由认为旅客不能使用全部预定座位。
  • (2)如果旅客未能使用航班上的预定座位且未事先通知全日空,全日空有权取消或要求其他承运人取消其续程定座。
    如果旅客未能使用航班上的预定座位且未事先通知其他承运人,全日空有权应承运人要求取消其续程定座。
  • (3) 全日空可根据拟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等相关适用法律,在全日空规定的时限内,取消未能涵盖必要的个人资料的旅客全部或部分定座。

(F) 重新确认其他承运人的定座

对全日空以外的其他承运人规定需要重新确认定座的,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时间内重新确认承运人定座的,全日空可取消其续程的全日空航班定座。

(G) 通讯资费

除非全日空另行同意,旅客应承担其为定座或取消定座而使用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设备(如互联网)的任何通讯资费。

(H) 个人资料

旅客同意,其个人资料将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给全日空,并由全日空保留,或者,如果全日空认为有必要,将通过全日空传输给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或过境及转机国家的任何自有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旅行服务提供商、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或机构,目的是为旅客提供运输定座、获得辅助服务、便利出入境要求、使政府机关获得该等资料或全日空认为可为旅客的旅行提供便利的任何其他必要目的。

第 9条(乘机手续)

  • (1)旅客应按全日空规定的时间到达全日空值机柜台和登机口。全日空没有规定时间的,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提前到达,以便旅客在航班起飞前办妥乘机和出发手续。旅客未按全日空指示的时间到达全日空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的,或因出境、入境手续或必需证件不完备而不能出发的,全日空可取消其订座,且不会为该旅客延迟航班。因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全日空不负赔偿责任。
  • (2) 旅客应遵从承运人工作人员和机组人员有关登机、离机和/或任何其他在机场或机上的行为的指示,或有关装卸旅客行李的地点的指示。

第 10条(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A) 拒绝运输等权利

如果全日空根据其合理判断认定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的,全日空有权拒绝运输或卸除任何旅客及其行李:

  • (1) 出于飞行安全原因所必要的行为。
  • (2) 为遵守全日空离港、到达或飞越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所必须的行为。
  • (3)(a)旅客有第16条第(B)款第(1)(b)项所述情形的。
    • (b)旅客通过销毁其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的证件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存在非法寻求进入其过境国行为的。
    • (c)旅客以保护非法进入某一国家为由,拒绝全日空的要求,拒绝将其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的证件交给机组人员以换取全日空的收据。
  • (4)旅客存在第11条第(B)款第(4)项或第(5)项所述情形的。
  • (5)旅客或其行为、年龄或精神、身体状况存在以下情形。
    • (a)需要全日空的特别协助,
    • (b) 可能使其他旅客感到不适或对其产生反感。
    • (c) 可能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或健康造成损害。
    • (d) 可能对航空器或任何财产造成损害。
    • (e) 妨碍公司工作人员或乘务员执行工作,或不服从其指示时。
    • (f) 未经公司允许,在客舱内使用,手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等其他电子设备。
    • (g) 在客舱内吸烟,包括使用所有吸烟装置。
  • (6)旅客出示的客票为:
    • (a)非法获得的或从填开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实体购买的,
    • (b) 已上报丢失或被盗的。
    • (c) 伪造客票,或
    • (d)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其任何乘机联进行更改。
  • (7)出示客票之人不能证明其为客票“旅客姓名”栏中所标明的人,在此情况下,全日空保留扣留该客票的权利。
  • (8)旅客未能支付适用的票款、资费或税款,或可能无法履行全日空与旅客(或客票付款人)之间达成的信用安排的。

在本款第(5)(c)、(d)、(e)项的情况下,全日空可采取全日空认为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旅客进行约束的其他措施,以阻止旅客继续相关作为、不作为、妨碍或者行为。

(B) 附条件接受运输

如果乘机旅客的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险或风险,全日空对旅客因该等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创伤或任何恶化或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C) 运输的限制

  • (1)对无人陪伴的儿童或婴儿、残疾人、孕妇或病人的承运应当受全日空规则所约束,并可能需要与全日空进行事先安排。
  • (2) 如果某一航空器上登机的全部旅客和/或装载的行李的总重量可能超过该航空器的最大载重量,全日空可根据全日空规则决定载运哪些旅客和/或行李。

第 11条(行李)

(A)行李受理的限制

  • (1) 全日空将拒绝受理以下行李:
    • (a)不符合第一条中“行李”定义的物品。
    • (b) 可能危及航空器或任何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章及全日空的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品。
    • (c) 拟离港、到达或飞越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 (d) 全日空认为因重量、尺寸、形状或易碎、易变质等原因而不宜运输的物品。
    • (e) 活体动物,但本条(K)款规定的除外。
    • (f) 枪支、刀剑及其他类似物品,但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对于上述第(1)项禁止作为行李运输之物品,全日空可以拒绝运输,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如发现该等物品,可以拒绝其继续运输。
  • (3) 全日空拒绝受理以下物品的托运:易变质腐烂的物品、货币、宝石类、贵金属、有价证券、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文件、护照等旅行所需要的身份证件以及样品等。
  • (4) 行李如果没有妥善包装在可以承受航空运输一般操作的行李箱或其它容器内时,全日空可以拒绝受理该行李的托运。
  • (5) 如果携带本款第(1)项所述的任何物品,无论是否禁止将该物品作为行李运输,这种运输应遵守本运输总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运输的资费、责任限制和任何其他规定。

(B) 安全检查

  • (1) 旅客应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官员或全日空人员要求的任何安全检查,除非政府官员、机场官员或全日空人员明确认为无需安全检查。
  • (2)基于安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行为)和/或任何其他原因,全日空将在相关旅客或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打开行李和/或使用某种设备检查旅客行李中的内容物。虽有前款规定,但全日空仍然可以在旅客本人或者第三人不在场时对其行李进行检查,以查看其是否持有或者其行李中是否含有本条第一款第(A)项所指的任何违禁物品。
  • (3) 基于安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行为)和/或任何其他原因,全日空将通过直接或使用仪器(如金属探测器)接触旅客的衣物和个人配饰(包括假发)的方式对旅客的物品进行搜查。
  • (4) 如旅客不同意本款第(2)项规定的全日空检查,全日空将拒绝承运该旅客的行李。
  • (5) 当旅客不同意本款第(3)项规定的全日空的搜查时,全日空将拒绝搭载该旅客。
  • (6) 如全日空在按本款第(2)项、第(3)项对违禁物品进行检查或者搜查时,发现存在本条第(A)项规定的违禁物品时,可以拒绝运输该行李,或者对该行李予以处置。

(C)(托运行李)

  • (1)对于承运人没有受理的行李托运请求,本运输总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赋予旅客在该航班上托运其行李的权利。
  • (2)除全日空规则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旅客出示了有效客票(涵盖全日空航线或全日空及一个或者多个其他承运人的航线上的运输)后,全日空将受理旅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办事处的(就客票上指定运输路线上的)托运行李。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空将拒绝受理行李的托运:
    • (a) 超出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或经由任何客票上未指定的路线的。
    • (b) 超出中途分程地,或超出旅客转机点的(特指中转航班从客票预定到达地以外的机场起飞的情形),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
    • (c) 超出行李交接点的(特指交接至任何未与全日空签订联运行李协议的承运人,或与全日空的运输总条件不同的承运人的情形)。
    • (d) 旅客未预定座位的航段。
    • (e) 旅客希望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李返还至规定地点以外的地点。
    • (f) 旅客不足额支付相关资费的航段。
  • (3) 当托运行李到达全日空时,全日空将在数据库中登记托运行李的件数和/或重量,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识别标签。
  • (4) 托运行李上如没有姓名,首字母或其它能辨别个人姓名的标识时,旅客必须在办理托运手续之前粘贴好。
  • (5) 全日空会尽可能地让托运行李与委托托运的旅客搭乘同一航班,同时运往目的地。但在全日空判断难以运输时,可能会使用额定载重量尚有剩余的其他航班或委托其他运输机构运输。
  • (6) 全日空将受理超过以下限量的托运行李,但前提是必须就此事先向全日空发送适当通知,并取得全日空事先许可:
    • (a) 每件行李的最大外长、最大外高和最大外宽的总和(以下简称“三边之和”)不应超过203厘米(80英寸),且可以收纳在登机航班的货舱内。
    • (b) 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应超过32公斤(70磅):和/或
    • (c) 所有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220磅)。

如果全日空接受该等运输,则根据全日空规则进行收费。但是,全日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受理任何一件三边之和超过292厘米(115英寸)和/或重量超过45公斤(100磅)的行李。

(D) 非托运行李

  • (1)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除需符合全日空规则对于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保管的行李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a) 不超过一件:
    • (b) 总重量不应超过10公斤(22磅):和
    • (c)三边之和不应当超过115厘米(45英寸)(但对于总座位数不足100个的航空器,不应当超过100厘米(39英寸)),且其尺寸应当可以放入客舱内的密闭行李架或收纳在前方旅客座位下方。
  • (2) 全日空将允许旅客携带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易碎的乐器)进入客舱,但前提是必须就此事先向全日空发送适当的通知并取得全日空的事先许可。该等行李的运输应按照全日空规则的规定收取费用。

(E) 免费行李限额

  • (1)各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以每种票价的规则为准。各免费托运行李额显示在电子机票行程单上。另外,在本条(D)项第(1)号规定的随身携带行李是免费的。
  • (2) 在同一航班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客同时委托全日空将其行李运输至同一地点时,如旅客提出要求,全日空可以将这些旅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合并,合并后的免费行李限额应当等于各旅客行李件数上限之和。
  • (3) 旅客自用的可折叠婴儿推车/推车、婴儿或儿童用的背包和/或汽车座椅以及残疾旅客自用的轮椅和其他类似的辅助装置均免费受理,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限额。

(F) 特殊处理的免费行李限额

除上述(E)款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外,对于全日空规则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保管的个人物品,全日空会将其作为随身行李运输,不另外收取费用。

(G) 超重行李

  • (1) 超过本条(E)款第(1)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应按照全日空规则的规定支付超额行李费。
  • (2) 除非全日空事先与旅客另有约定,全日空可以通过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旅客行李。

(H) 行李价值超过责任限额的声明及超额声明价值费

  • (1)旅客可以对其行李价值进行声明,且其所声明的行李价值可以超过第18条第2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全日空的责任限额。但在旅客做出此种声明的情况下,除非另有规定,全日空将对超出价值部分按照每100美元(或其尾数)加收0.50美元的费率,收取超额声明价值费。但一名旅客所声明的行李价值不得超过2500美元。
  • (2)除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旅客可以在旅程的出发地支付直至目的地的超额声明价值费。但是,如果部分航段的运输是由其他承运人履行,且该承运人所收取的超额声明价值费与全日空不同的,全日空可以拒绝受理就该部分的超额价值声明。

(I)行程变更或取消时的行李超重费或超额声明价值费

在运输行程变更或者取消的情形下支付或者退还多交的任何行李超重费或者超额声明价值费,应当按照本运输总条件有关付款或者退款的规定办理。但如果部分运输已完成,全日空将不退还多交的超额声明价值附加费。

(J) 行李的提取和交付

  • (1)当行李在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处于可提取状态时,旅客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尽快认领和接收其行李。
  • (2) 行李仅可交付给持有托运行李时发放的行李认领票的旅客。但是,要求认领行李的旅客即使无法出示行李认领票,如通过其他方法能够确定行李的所属,也可交付行李。对于持有行李认领票的人是否为对应行李的合法权利者,全日空没有义务进行确认。全日空无义务确认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是否确实有权接受行李交付,全日空不对因未能确认前述事项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 (3) 如果行李认领人无法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领取行李,则只有在该认领人能够向全日空证明其有权领取行李,并且经全日空要求向全日空提供足够的担保以补偿全日空因交付行李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时,全日空才会将行李交付给该认领人。
  • (4)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且在时间和其他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全日空可以根据持票人的要求,在出发地或非约定的经停地点将托运行李交付给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全日空在出发地或非约定的经停地点交付行李的,将不退还就该行李收取的任何费用。
  • (5) 行李认领票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若没有通过书面阐述异议而领取了行李,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可以认为行李状态良好,并且全日空按照运输合同交付了行李。

(K) 动物

  • (1) 受限于全日空规则并经全日空事先同意,全日空将受理动物(如狗、猫、家禽和其他宠物)的运输,但前提是旅客将这些动物装入适当的容器中,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和任何国家或地区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 (2) 全日空受理动物作为旅客行李运输时,该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应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内,而应作为超重行李按全日空规则的规定由旅客支付费用。
  • (3)尽管有上述第(2)款的规定,陪伴残疾旅客的辅助或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将按照全日空规则免费运输,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限额内。
  • (4) 全日空受理动物运输后,在旅客遵守全日空规则并对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全日空将受理该动物的运输。该等动物因其固有性质发生伤害、疾病或死亡的,全日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 12条(航班日程、延误和取消)

(A)日程

全日空承诺在合理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遵守于旅程当日生效的、正式公布的日程。但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仅为预计的日程,而非确定的,且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全日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改变任何航班日程计划,并且对由此产生的旅客和/或其行李与其他航班衔接相关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B)取消

  • (1) 全日空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就全日空已受理的运输更换任何其他承运人或更换航空器。
  •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空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推迟任何航班或此后任何进一步运输的权利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预订,或决定是否应起飞或降落,而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本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退还任何未使用部分的票价和资费除外:
    • (a) 由于全日空无法控制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例如气象条件、天灾、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禁运、战争、敌对行动、骚乱或不稳定的国际关系),无论是现实发生的、可能发生的或报告的,还是由于与该等事实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延误、要求、条件、事实或要求。
    • (b) 由于任何无法预见、预期或预测的事实。
    • (c) 由于任何适用法律。
    • (d)由于劳力、燃料、设备短缺或全日空或其他方面的劳动问题等。
  • (3) 如果旅客不顾全日空的要求,拒绝支付全日空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票款,或全日空所要求或评估的有关其行李的费用,全日空将取消对该旅客和/或其行李的运输或此后任何进一步运输的权利,而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本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退还旅客已全额支付相应票款和资费的客票未使用部分不在此限。

(C) 应急计划

如果航空器在美国的任何机场延误,且在此期间旅客不得下机,全日空将尽合理的努力遵守任何适用的应急计划,但不保证遵守该计划,遵守该计划也不是本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此外,对于搭乘另一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的旅客,适用的应急计划(如有)将是该运营承运人的应急计划。

第 13条(退票)

(A) 总则

  • (1) 因全日空原因(本条(C)款)或旅客原因(本条(D)款)而导致机票或部分机票未使用时,全日空将按照本条及全日空规定对该未经使用的机票进行退票处理。本条适用于客票的规定,适用于EMD。
  • (2) 根据全日空规则,受限于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全日空将限制或拒绝退款客票。

(B)退款的受款人

  • (1)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全日空将向客票上所列明的人退款,或者退款给能够向全日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根据本运输总条件获得退款的购买客票的人。
  • (2)(a)如果客票上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人为客票付款并指定了一名退款对象,全日空将在客票上标明对退款对象的限制,并只向该指定的人退款。
    • (b)如果已填开的客票:
    • (i) 为根据预付费客票通知填开的客票,则退款给支付该等通知的人士。
    • (ii) 为根据环球航空旅行计划(UATP)填开的客票,则退款给对应的UATP卡用户。
    • (iii) 为根据美国政府运输请求(GTR)填开的客票,则退款给填开该 GTR的政府机构:并且
    • (iv) 若基于商业信用卡填开客票,将向发行该卡的信贷公司退款。
  • (3) 全日空只在将未使用的乘机联和行程单/收据交回全日空时,办理退款。
  • (4) 提交全部的未经使用的搭乘券及电子机票旅客存根,并主张自己可接受按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退款者,对其进行的退款均为有效退款,全日空没有责任对真正的权利所有人进行重复退款。

(C) 非自愿退票

  • (1)“非自愿退票”是指由于全日空取消航班、未按计划合理飞行、未在旅客目的地或者经停点停机、未提供事先确定的座位、造成旅客错过原预订的衔接航班或在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拒绝载运或驱逐旅客等情况下,旅客被禁止使用其客票所示的运输,所作退款金额为:
    • (a) 如果航程没有开始,则退款金额为已付票价全款:以及
    • (b)已完成部分旅行时,为已支付的票价与已搭乘的航段票价之间的差额。
  • (2)当旅客应全日空要求,搭乘比自己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更低的舱位等级时,除适用法令或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外,退款金额为该行程的适用票价(若是包含在全程票价中的一部分航程,将按照距离比例计算的金额)乘以以下的定率。
    但是,通过其他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则适用运营航空公司的规则。
    • (a)头等舱到公务舱:50%
    • (b)公务舱到豪华经济舱:40%
    • (c)公务舱到经济舱:50%
    • (d)豪华经济舱到经济舱:30%

(D) 自愿退票

  • (1)“自愿退票”是指非自愿退票以外的客票退款,退款金额为:
    • (a)旅行尚未开始时,为已支付的票价减去航空公司规定的手续费之后的金额。
    • (b)已完成部分旅行时,为已支付的票价与已搭乘的航段所适用的票价的差额,再减去航空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之后的金额。
  • (2) 如果对部分客票退款导致该客票被用于禁止运输的航段,则应按照本款第(1)(b)项规定确定退款,视作该客票使用至未禁止运输的地点。

(E)(退票期限)

任何票价、税款、费用和资费的退款应在不迟于客票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后30日内进行。

(F) 拒绝退票的权利

  • (1) 旅客将客票出示给全日空或一国政府官员以证明其离境意图,全日空可拒绝退票,除非该旅客能够向全日空充分证明其已获准留在该国,或者其将采用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
  • (2) 旅客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A)款第(六)至(八)项的规定拒绝运输或者将旅客驱逐时,全日空不退其客票款。

(G) 货币

退款将根据客票原付款时所在国家和作出退款时所在国家的适用法律办理。退款通常以客票付款所使用的货币进行,但可以根据全日空规则以其他货币进行。

(H) 全日空退票

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全日空将仅在全日空或其授权代理人最初填开客票的情况下对客票自愿退票。

第 14条(地面运输服务)

除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外,全日空不安排、运行和提供机场内、机场之间、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除由全日空直接运营的地面运输服务外,任何该等服务将由独立运营人提供,该运营人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全日空的代理或受雇者。即使全日空的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协助旅客安排地面运输服务,全日空对独立经营人的作为与不作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全日空为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服务时,包括旅客的机票、行李价值等有关约定等票据上记载或引用的全日空规定,也适用于该地面运输。即使未使用该等地面运输服务,任何部分票价均不予退款。

第 15条(酒店住宿、全日空安排和机上餐食)

(A) 酒店住宿

  • (1) 机票票价中不包含酒店费用。
  • (2) 对计划内的过夜衔接航班服务,全日空可自行决定承担酒店费用。
  • (3) 应旅客要求,全日空可为其安排预订酒店,但不保证其预订。全日空或其代理人在安排或试图安排预订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应由旅客承担。

(B) 全日空安排

在为旅客安排运输附带的酒店或其他服务时,无论全日空是否承担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的费用,全日空对旅客因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成本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C) 机上餐饮

除非全日空规则另有规定,提供的机上餐饮免费。

第 16条(行政手续)

(A) 遵守适用法律

旅客应遵守相关国家(例如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全日空规则以及全日空发出的指令。全日空的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对旅客获得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守该适用法律给予任何帮助、协助、指导等的,全日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该等帮助、协助、指导等导致旅客未能获得该等文件或未能遵守该等适用法律的,全日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护照和签证

  • (1)(a)旅客应向全日空出示有关国家(例如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的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全日空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允许全日空制作并保留其复印件。但即使旅客向全日空出示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且全日空载运该旅客,也不应被视为全日空对这些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做出了保证。
    • (b)全日空保留拒绝旅客运输的权利,如在任何方面不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或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不全,全日空保留拒绝运输旅客的权利。
  • (2)旅客因未遵守本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全日空对此不承担责任。全日空因旅客未遵守本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旅客应当就此赔偿全日空。
  • (3)若因旅客在过境国家或目的地国家被拒绝入境,全日空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将旅客送回出发地或其他地点,旅客应支付适用的票价、资费及其他费用。全日空可以用旅客已经向全日空支付的任何客票未搭乘航段的票价和/或资费或全日空持有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充抵上述票价、资费及其他费用。全日空不退还运输至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地点所收取的票价。

(C)海关检查

旅客根据要求必须接受海关等政府机关对托运行李或可带入机舱的行李的检查。旅客未遵守本款规定的,全日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全日空因旅客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旅客应就此赔偿全日空。

(D)政府规定

全日空经过合理裁量决定拒绝运输旅客的,或者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全日空拒绝运输旅客的,全日空不会因为拒绝运输该旅客而对该旅客承担任何负责。

第 17条(连续承运人)

  • (1) 凭一张客票的运输,或凭一张客票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承运人完成的任何连续客票的运输,应视为一次运输。
  • (2) 即使全日空是填开客票的承运人,或在客票或任何包含连续承运人运输的连续客票中被指定为第一航段承运人,全日空对其他承运人经营的任何部分均不负责,除非本运输总条件另有规定。
  • (3) 每一承运人对旅客在旅程中发生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该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

第 18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 适用法律

  • (1) 全日空运输应遵守适用于该运输的公约所确立的有关责任的规则和限制,除非该运输是不适用本公约的国际运输。
  • (2) 在不与上述第(1)款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全日空应履行或提供的任何运输和其他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全日空知道旅客行李的损坏。
    • (a) 适用法律:以及
    • (b) 本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可在全日空的任何业务办事处及其在其经营常规服务的任何机场办事处阅览。
  • (3) 承运人的全称及其简称,应当载于承运人的规定中。根据规定条款,承运人的地址为与机票票面上承运人的首个简称同一行显示的出发地机场,此外预定经停地(根据需要,承运人可能对此进行变更。)为第1条所定义的地点。

(B)责任限制

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日空对由全日空进行的运输或提供的运输相关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旅客和/或其行李的迟延到达,或旅客的任何行李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以下统称为“损坏”),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旅客对旅客有共同过失的,全日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适用共同过失的法律规定。

  • (1)非因全日空过失造成的非托运行李损坏,全日空不负赔偿责任。全日空的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为旅客装卸或转运非托运行李所提供的协助,应视为对旅客的无偿服务。
  • (2) 对于因全日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旅客未能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或全日空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害,全日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的。
    • (a) 全日空根据公约第22 (1)条同意,对于全日空进行的公约中定义的所有国际运输:
      (i)全日空在《公约》第17条所指的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引起的索赔中,不适用《公约》第22条第1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除下文(ii)项规定外,全日空不会放弃根据公约第20条(1)款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可获得的对该等权利主张的任何抗辩。
      (ii) 全日空对公约第17条所指的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引起的索赔,在不超过128,821特别提款权(不包括法院认为合理的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的情况下,不能利用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抗辩。
    • (b)当故意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人提出任何索赔时,由他人代表该人提出任何索赔时,或出现任何与之相关的索赔时,全日空与此相关的权利均不受本条任何内容的影响。
  • (4)(a)在符合《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运输中,全日空对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288特别提款权为限。
    (b)除上述(a)规定外,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250法国金法郎)为限。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332特别提款权(5,000法国金法郎)为限。
    (c)如果旅客已根据第11条(H)款预先声明更高价值并支付附加费,则上述(a)和(b)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不适用。在该等情况下,全日空的责任应限于该等更高的声明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全日空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旅客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所有索赔应由旅客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
  • (5)托运行李的出发地或到达地为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或全日空规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内地点时,全日空的责任遵循前项所述规定。此时基于第11条(C)款第(6)项的规定,除事先协商后接受运输的托运行李外,将重量超出32kg(70磅)的各托运行李物品重量视作未超过32kg(70磅)。(由此,上述(4)项之(b)所述的适用的公司责任限度额为 544 SDR(8,000 法国金法郎)。)
  • (6) 如适用上述(4)项之(b),向旅客交付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的一部分遭受损失时,全日空对未交付部分或受损部分的责任,与旅客托运行李的物品或内容价值无关,按照重量计算。
  • (7)旅客行李内所装物品造成旅客行李损坏的,全日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财产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或者全日空的财产的,该旅客应当赔偿全日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 (8) 旅客托运行李物品发生损失时,若起因于物品固有的缺欠,或由物品性质引起时,无论全日空是否了解内情,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如物品不构成本运输总条件所规定的行李,全日空可以拒收。但是,如果物品已交付给全日空且全日空已收到,应当受制于本运输总条件规定的行李估价和责任限额,以及受制于全日空公布的费率和资费。
  • (10) 全日空为其他承运人运输的航段填开客票或受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该业务。全日空对应由全日空运输的航段以外的航段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全日空对全日空运输航段以外产生的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全日空为运输合同上首个承运人或最终承运人时,如旅客根据条约的规定,就该损失向全日空提请赔偿时,不受此限。
  • (11) 全日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由符合本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的运输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害或特殊损害或惩罚性损害负责,无论全日空是否知道可能发生此种损害。
  • (12) 除非本运输总条件另有规定,全日空保留公约规定的一切抗辩权利。全日空还保留就全日空就损害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导致损害的第三方提出代位求偿权主张的权利。
  • (13) 本运输总条件和全日空规则中关于免除或限制全日空责任的任何条款,也应适用于履行各自职责的任何全日空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及其航空器被全日空用于运输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履行各自职责的任何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全日空或者其代表、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全日空在本运输总条件下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19条(索赔和诉讼的时间限制)

(A)索赔的时间限制

行李发生损坏的,有权提取行李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全日空办事处投诉,且不迟于收到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7日内投诉。行李发生延误的,应当在行李交付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行李丢失的,应当在应交付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否则不得提出损失索赔。任何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时间内发出。在运输不是公约所定义的"国际运输"的情况下,如果索赔人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未发出此种投诉通知不妨碍索赔人提起诉讼:
(1)因正当理由未能发出此种通知。
(2) 由于全日空存在欺诈,该等通知未能送达。
(3) 全日空已经知晓旅客的行李损坏。

(B)诉讼的时间限制

对全日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在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航空器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第20条(放弃集体诉讼权利)

除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禁止的情况,否则旅客只可以个人名义对全日空提起诉讼,不可提起集体诉讼程序。

第21条(法律的优先适用)

即使客票中、本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条款因违反适用法律而无效,这些条款中与适用法律不相抵触的部分仍应保持有效。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

第22条(修改和弃权)

全日空的任何代表、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运输合同、本运输总条件或全日空规则的任何规定。


附则

第1条(生效日期)

  • (1)本运输总条件自2024年2月9日起开始生效。
  • (2)尽管有前项规定,第4条A项(2)中所规定的出票手续费和换票手续费,适用于2025年5月1日之后的退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