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等運輸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生效。
運輸條款的英文版本為文字的正本。繁體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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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是指協助履行運輸合約的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理人或承辦商。
「商定停留地點」是指機票及/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聯票所規定的旅客航線中或承運人時間表中所示的已計劃停留地點(出發地和目的地除外)。
「適用法律」是指適用於本公司履行旅客及/或行李運輸之法律、內閣命令及省令,以及任何州或國家/地區的其他政府法規、規則、命令、要求或規定。
「授權代理機構」是指由承運人指定的旅客銷售代理人、代表承運人透過該承運人的服務銷售旅客運輸,如經承運人授權,亦可透過任何其他承運人的服務銷售旅客運輸。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程中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的必需或適當物品、財物和其他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規定,其包括旅客的託運行李和非託運行李。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由承運人簽發、專用於識別託運行李的文件,其由兩部分組成:承運人貼在特定託運行李上的行李標籤部分及給予旅客的領取行李存根部分。
「運輸」是指無償或有償的旅客及/或行李航空運輸。
「承運人」是指航空承運人,包括簽發機票的航空承運人及根據機票運載旅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此類運輸附帶的任何其他服務的任何航空承運人。
「託運行李」是指由承運人保管並由承運人簽發行李領取標籤的行李。
「兒童」是指自運輸開始之日起已滿兩歲但未滿十二歲生日的人士。
「公司」是指 ALL NIPPON AIRWAYS COMPANY, LTD 及 ANA WINGS COMPANY, LTD 的統稱或個別名稱(視情況而定)。
「公司辦公室」是指公司的辦公室和本公司在互聯網上的網站。
「公司規定」是指除此等運輸條款以外,本公司就旅客及/或行李運輸的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票價、費率和收費表。
「聯票」是指與另一張機票一同簽發給旅客的機票,兩者共同構成單一運輸合約。
「公約」是指以下適用於運輸合約的文書: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簽署的《1955 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 1975 年《蒙特利爾一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 1975 年《蒙特利爾二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1955 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及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日子」指曆日,包括一週中的所有 7 天。但在計算通知期的天數時,發出該通知之日不應計算在內;並進一步規定,在決定機票的有效期時,出票日或航班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內。
「目的地」是指運輸合約中的最終停留地點。如果是返回出發地的旅程,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
「國內運輸」是指國際運輸以外的運輸。根據運輸合約,出發地和目的地或所有商定停留地點均位於日本境內。
「電子收費憑證」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電子文件,要求向該電子文件中指定的人士簽發適當的機票或提供旅遊服務。
「航班票券」是指採用本公司數據庫中記錄的票券,表明票券適用於指定地點之間的運輸。
「法國黃金法郎」指含 65.5 毫克黃金、達到千分之九百純度標準的法國法郎。法國黃金法郎可使用整數形式兌換成任何國家貨幣。
「嬰兒」是指自運輸開始之日起未滿兩歲的人士。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適用的情況除外)根據運輸合約,出發地和目的地或商定停留地點位於兩個或以上國家/地區的運輸。在本定義中,「國際/地區」一詞相當於「州」,包括受其主權、宗主權、委託、權力或託管的任何領土。
「行程/收據」是指構成電子機票一部分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括行程、機票資訊、運輸合約的部分條款及與之相關的通知等資訊。本文件可作為旅客運輸合約的書面證據。
「旅客」是指除機組人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由客機運載或將運載的任何人士。
「更改航線」是指旅客出示的正式簽發機票的原有航線、承運人、服務艙等、航班或有效期的任何更改。
「SDR」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在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應將特別提款權金額轉換為本國貨幣,且按照此類程序最終法庭聽證會之日的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進行轉換。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應依照最終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或申報行李價值之日的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
「中途停留」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某個地點故意中斷行程。
「機票」是指電子機票,在每種情況下均由承運商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並紀錄於本公司的數據庫中,用於運輸旅客及/或行李,其中列出運輸合同的部分條款和與之相關的通知,並包含根據這些運輸條款的「航班票券」和行程/收據。
「非託運行李」是指託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除非公約允許並另有明確規定,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本公司對公約任何條文的修改或本公司豁免公約授予其任何的權利。
旅客票價、超額行李費、其他費用及收費、時間表及其他必要資訊應與此等運輸條款一同張貼於任何公司辦公室及其授權代理人處所。
就免費運輸,本公司保留排除應用此等運輸條款任何條文的權利。
根據與本公司簽訂的包機協議履行的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應遵守本公司適用於包機航班的運輸條款。
除適用法律禁止的情況外,本公司可以更改、修改或修訂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任何規定。但此類更改、修改或修訂應透過在其網站發佈,或以任何其他適當方式在合理的時間內予以通知。
任何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應自機票第一張航班票券所涵蓋的運輸開始之日起受此等生效的運輸條款及本公司規定約束。
旅客應被視為已確認並同意根據此等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條款確立的此等運輸條款及本公司規定。
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公司規例,可允許在任何商定停留地點中途停留。
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不包括機場內、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非本公司規定明確規定該地面運輸服務服務將由本公司提供,且不收取額外費用。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票價僅適用於與其相關的已公佈航線。如果同一票價有多條航線,旅客可以在出票前指定航線。如果其沒有指定航線,則本公司可以決定航線。
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或機場營運商就旅客或其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徵收的任何稅項、費用或收費應不包括在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收費內,並由旅客支付。但國內運輸的票價和數收費應包括相當於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的金額。
票價及收費可以按照適用法律由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而不是公佈票價或收費的貨幣。如果以公佈票價或收費的貨幣以外的貨幣付款,則應按照本公司規定的匯率進行付款。
本公司最早將在航班預定日期前 355 天在本公司辦公室接受預選座位申請,除非本公司對支付特別票價的旅客另有規定。
如果在本公司規定的出票期限前未為旅客出票,本公司可以取消其預訂。
本公司可能會因機型變更或其他原因而更改旅客指定的座位,恕不另行通知。此類變更將包括座位的位置、座位類型和規格。
未能使用已預訂座位的旅客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及按照本公司規定支付服務費。
根據本公司以外的承運人規定,在需要重新確認預訂的情況下,如果旅客未能在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內重新確認預訂,本公司可以取消其之後的本公司航班預訂。
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則旅客應承擔預訂或取消預訂時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設施的任何相關通訊費用。
旅客同意將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並由本公司保留,或者,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由本公司傳輸至其任何辦事處以及其他承運人、旅行服務供應商、政府當局,或出發、抵達或飛越國家/地區或過境和轉機國家/地區的其他實體或機構,以預訂運輸、獲取輔助服務,促進出入境要求或向政府當局提供此類資料或用於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目的,以為旅客的行程帶來方便。
就登機、落機及/或在機場或機上任何其他操守/行為,或在旅客行李裝卸地點,旅客應遵守代理人和機組人員的指示。
如果本公司根據其如下合理判斷作出決定,本公司可以拒絕運輸或驅逐任何旅客,在此情況下,其行李將以相同方式處理:
就本條第 5(c)、(d)、(e) 及 (f) 分段的情況,本公司可以採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即採取防止旅客繼續此類行為、失當、阻礙或行動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約束旅客。
如果旅客的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對其造成任何危險或風險,則因旅客的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而導致的死亡或任何傷害、疾病、受傷或殘疾,或由此造成的任何惡化或後果,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機票過期 30 天後,票價、稅項、費用和收費將不予退還。
任何退款均須遵守最初支付機票所在國家/地區及退款所在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
任何退款通常將以支付機票時使用的貨幣進行退款,但根據本公司規定,也可以其他貨幣進行退款。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本公司僅在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機構負責出票的情況下才會自願退款。
如果航班已預訂有效座位的旅客(僅限於已出示已確認預訂的機票並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在本公司機場辦事處辦理登機手續的旅客)人數超過該航班的座位數目,導致部分旅客因本公司的責任而無法獲得座位時,本公司將呼籲自願者放棄已確認的預訂。如果沒有足夠的自願者,本公司可能會根據本公司設定的登機優先順序拒絕其他旅客登機。除本條 (C) 段第 3 或 4 分段規定的任何安排外,本公司還應向接受取消航班的旅客提供本公司規定的一定金額的付款作為合作的獎勵。
如果客機在美國任何機場發生延誤且不允許旅客落機,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遵守任何適用的緊急應變計劃,但不能保證遵守計劃且不屬於此等運輸條款的一部分。此外,就乘搭其他承運人營運的代碼共享航班的旅客,適用的緊急應變計劃)(如有)將是營運承運人的緊急應變計劃。
除上述 (E) 段規定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外,本公司僅在旅客攜帶並保留本公司規定允許的情況下,將旅客的個人物品作為行李免費攜帶。
除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本公司不會安排、營運或提供機場內、機場之間、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地面運輸服務由本公司直接營運外,任何此類服務將由獨立營運商提供,該獨立營運商不是也不應被視為本公司的代理人或受僱人士。即使本公司代理人協助旅客安排此類地面運輸服務,本公司也不會對該獨立營運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本公司為旅客提供此類地面運輸服務,則本公司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這些規定中聲明或提及的有關機票、行李價值或其他方面的規定)應被視為適用於此類地面運輸服務。即使不使用此類地面運輸服務,也不可退還任何票價。
在安排與旅客運輸相關的酒店或其他服務時,不管本公司是否承擔此類酒店或其他服務及/或其安排的費用,就旅客因該酒店或其他服務及/或安排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壞、成本或開支,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提供機內餐點,則免費提供,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
旅客應遵守並留意相關國家/地區(例如出發、抵達或飛越的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本公司規定以及本公司發出的指示。就本公司代理人向旅客提供與其取得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守或留意此類適用法律有關的任何援助、協助、指導或其他方式,無論是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或旅客因此類援助、協助、指導或其他方式而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未能遵守或留意此類適用法律,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要求,旅客的行李(無論託運或非託運)都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的檢查。就旅客未遵守此段規定,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旅客應對本公司因其未能遵守此段規定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若本公司依其合理的酌情決定或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拒絕運送旅客,則本公司在任何方面均不對該旅客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有權交付的人士在發現行李損壞後立即且不遲於收貨之日起 7 天內(不包括收貨日期)向本公司辦事處提出投訴。如果發生延誤或遺失,除非投訴是在行李已經到達(如果發生延誤)或應該到達(如果發生遺失)之日(不包括該日期)後 21 天內提出,否則,行李損壞時,不得提出損壞索償。每項投訴都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上述時間內發送。
如果運輸不是公約中定義的「國際運輸」,則未能發出此類投訴通知並不妨礙索償人提出訴訟,如果索償人證明:
除非在自抵達目的地之日、自客機應當到達之日或自運輸停止之日起 2 年內提出訴訟,否則就本公司國際運輸責任的任何損害賠償權利均應償清。
就國際運輸,有關此等運輸條款下有關運輸的任何爭議的司法管轄權應遵守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就國內運輸,因此等運輸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均應受日本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其法律程序應受日本法律管轄,無論誰有權提出損害索償或此類索償的法律依據為何。
在不與適用法律衝突的情況下,旅客對本公司提出的任何訴訟將僅以旅客個人身份提出,不得作為集體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提出或辯護。
機票或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規定,即使違反適用法律且無效,在不與適用法律衝突的範圍內仍然有效。任何無效的條款不影響任何其他條款。
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運輸合約或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任何規定。
此等運輸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