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

此等運輸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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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定義)

「代理人」是指協助履行運輸合約的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理人或承辦商。

「商定停留地點」是指機票及/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聯票所規定的旅客航線中或承運人時間表中所示的已計劃停留地點(出發地和目的地除外)。

「適用法律」是指適用於本公司履行旅客及/或行李運輸之法律、內閣命令及省令,以及任何州或國家/地區的其他政府法規、規則、命令、要求或規定。

「授權代理機構」是指由承運人指定的旅客銷售代理人、代表承運人透過該承運人的服務銷售旅客運輸,如經承運人授權,亦可透過任何其他承運人的服務銷售旅客運輸。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程中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的必需或適當物品、財物和其他個人財物。除非另有規定,其包括旅客的託運行李和非託運行李。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由承運人簽發、專用於識別託運行李的文件,其由兩部分組成:承運人貼在特定託運行李上的行李標籤部分及給予旅客的領取行李存根部分。

「運輸」是指無償或有償的旅客及/或行李航空運輸。

「承運人」是指航空承運人,包括簽發機票的航空承運人及根據機票運載旅客及/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諾提供此類運輸附帶的任何其他服務的任何航空承運人。

「託運行李」是指由承運人保管並由承運人簽發行李領取標籤的行李。

「兒童」是指自運輸開始之日起已滿兩歲但未滿十二歲生日的人士。

「公司」是指 ALL NIPPON AIRWAYS COMPANY, LTD 及 ANA WINGS COMPANY, LTD 的統稱或個別名稱(視情況而定)。

「公司辦公室」是指公司的辦公室和本公司在互聯網上的網站。

「公司規定」是指除此等運輸條款以外,本公司就旅客及/或行李運輸的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票價、費率和收費表。

「聯票」是指與另一張機票一同簽發給旅客的機票,兩者共同構成​​單一運輸合約。

「公約」是指以下適用於運輸合約的文書: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若干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簽署的《1955 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 1975 年《蒙特利爾一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華沙公約》;
經 1975 年《蒙特利爾二號附加議定書》修訂的《1955 年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及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日子」指曆日,包括一週中的所有 7 天。但在計算通知期的天數時,發出該通知之日不應計算在內;並進一步規定,在決定機票的有效期時,出票日或航班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內。

「目的地」是指運輸合約中的最終停留地點。如果是返回出發地的旅程,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

「國內運輸」是指國際運輸以外的運輸。根據運輸合約,出發地和目的地或所有商定停留地點均位於日本境內。

「電子收費憑證」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電子文件,要求向該電子文件中指定的人士簽發適當的機票或提供旅遊服務。

「航班票券」是指採用本公司數據庫中記錄的票券,表明票券適用於指定地點之間的運輸。

「法國黃金法郎」指含 65.5 毫克黃金、達到千分之九百純度標準的法國法郎。法國黃金法郎可使用整數形式兌換成任何國家貨幣。

「嬰兒」是指自運輸開始之日起未滿兩歲的人士。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適用的情況除外)根據運輸合約,出發地和目的地或商定停留地點位於兩個或以上國家/地區的運輸。在本定義中,「國際/地區」一詞相當於「州」,包括受其主權、宗主權、委託、權力或託管的任何領土。

「行程/收據」是指構成電子機票一部分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括行程、機票資訊、運輸合約的部分條款及與之相關的通知等資訊。本文件可作為旅客運輸合約的書面證據。

「旅客」是指除機組人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由客機運載或將運載的任何人士。

「更改航線」是指旅客出示的正式簽發機票的原有航線、承運人、服務艙等、航班或有效期的任何更改。

「SDR」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在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應將特別提款權金額轉換為本國貨幣,且按照此類程序最終法庭聽證會之日的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進行轉換。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應依照最終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或申報行李價值之日的貨幣與特別提款權之間的匯率。

「中途停留」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某個地點故意中斷行程。

「機票」是指電子機票,在每種情況下均由承運商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並紀錄於本公司的數據庫中,用於運輸旅客及/或行李,其中列出運輸合同的部分條款和與之相關的通知,並包含根據這些運輸條款的「航班票券」和行程/收據。

「非託運行李」是指託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 2 條(應用條款)

(A)(一般情況)

除非公約允許並另有明確規定,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本公司對公約任何條文的修改或本公司豁免公約授予其任何的權利。

(B)(適用情況)

  1. 在不與公約或任何適用法律衝突的情況下,此等運輸條款應適用於旅客及/或行李的任何運輸及附帶的任何服務。而每項服務均由本公司依照與這等承運條款相關的公佈票價、費率和收費執行或提供。
  2. 如果就此等運輸條款的特定條款達成任何特別協議,則無論有上述條文,該特別協議均應適用。

(C)(張貼)

旅客票價、超額行李費、其他費用及收費、時間表及其他必要資訊應與此等運輸條款一同張貼於任何公司辦公室及其授權代理人處所。

(D)(免費運輸)

就免費運輸,本公司保留排除應用此等運輸條款任何條文的權利。

(E)(包機運輸)

根據與本公司簽訂的包機協議履行的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應遵守本公司適用於包機航班的運輸條款。

(F)(更改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

除適用法律禁止的情況外,本公司可以更改、修改或修訂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任何規定。但此類更改、修改或修訂應透過在其網站發佈,或以任何其他適當方式在合理的時間內予以通知。

(G)(適用條款)

任何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應自機票第一張航班票券所涵蓋的運輸開始之日起受此等生效的運輸條款及本公司規定約束。

(H)(旅客同意)

旅客應被視為已確認並同意根據此等旅客及/或行李運輸條款確立的此等運輸條款及本公司規定。

(I)(聯合接受運輸)

  1. 就國內運輸,各公司可以聯合接受任何國內運輸,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一家本公司將履行運輸。如果一家公司對此類運輸造成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各公司應對此類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其中一家公司與旅客之間根據本條款更改日期、時間、航班、航段、航線或目的地、延長機票或兌換券的有效期、取消已確認的預訂、要求自願者放棄已確認的預訂、安排其他運輸方式、拒絕運輸旅客或行李、更改承運人及/或其他安排,以及適用票價、收費、費用、合作獎勵及/或其他款項的計費、收據、付款和退款,在所有公司和旅客之間均有效。
  3. 旅客向公司提出的任何請求、通知、出示機票、機票退款請求等均應被視為已向所有公司提出。

第 3 條(代碼共享)

  1. 在某些航線上,本公司與其他承運人共同提供我們的服務,將本公司的指示代碼放置在其他承運人根據代碼共享協議營運的航班上。
  2. 乘搭由其他承運人營運的代碼共享航班,本公司將在預訂之前告知旅客營運航班的承運人身份。
  3. 乘搭其他承運人營運的航班的旅客可能須遵守營運承運人與本公司不同的條款及細則,包括以下的條款及細則:
    1. 第 6 條 (B) 段第 3 分段規定的免費運載嬰兒
    2. 第 7 條 (D) 段規定的座位分配
    3. 第 8 條第 1 段規定的辦理登機手續時間
    4. 第 9 條規定的本公司指示
    5. 第 10 條規定的拒絕及限制運輸
    6. 第 11 條規定的欺詐登機
    7. 第 14 條 (B) 段第 3 分段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的非自願更改航線
    8. 第 14 條 (C) 段第 3 分段規定因本公司責任造成的非自願更改航線
    9. 第 14 條 (D) 段規定超額銷售等運輸限制
    10. 第 14 條 (E) 段規定在停機坪長時間延誤的緊急應變計劃
    11. 第 15 條規定接收作為行李的限制。

第 4 條(機票)

(A)(一般情況)

  1. 本公司應在收到旅客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適用票價及/或收費後出票。旅客應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任何聯絡資料(例如承運人可用於與旅客通訊的電話號碼)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資料。除非旅客支付適用的票價或收費,或遵守本公司批准的賒帳安排,否則本公司不會出票或換票/重發機票。
  2. 本公司會在出票時或每次因旅客要求更改航線而換票/重發機票時,依本公司規定收取機票服務費及換票/重發手續費。除非任何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服務收費不設退款。
  3. 旅客必須根據本公司規定出示正式簽發的有效機票,其中包含其實際登機的「航班票券」、所有其他未使用的「航班票券」以及行程/收據和旅客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旅客出示的機票屬於第 10 條 A 段第 7 分段範圍,則不得乘搭航班。
  4. 機票只能由機票上指定的旅客使用,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5. 就兌現由有權者以外的任何人出示的機票或退款,本公司不會對任何有權乘搭或獲得退款的人士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機票實際上被有權者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無論該人是否知情和同意,就此類未經授權使用而導致此類未經授權人士死亡或受傷,以及此類未經授權人士的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物遺失、損毀或延遲抵達或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如果公佈的票價明顯有誤,並且以錯誤的票價出票,本公司保留取消已購買的機票並向購買者退回支付的所有金額的權利,或根據購買者的選擇以正確票價重發機票。

(B)(機票的有效期)

  1. 本公司為了驗證機票的有效期,將要求旅客出示其機票。
  2. 經驗證後的機票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途經機票中描述的航線,採用適用的服務艙等,並在接續的分段指定或提及的期間內運輸。
    每張航班票券應適用於為旅客預訂座位的日期和航班的運輸。如航班票券屬於「不定期」,則在旅客提出應用後,根據適用票價的條款和航班的座位供應情況為其預留座位。有效機票上應顯示出票地點及日期。
  3. 除非適用的票價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機票的有效期為一年。如果已開始運輸,即自運輸開始日期後起計(不包括運輸開始日期)。如果尚未使用機票任何部分,則在出票日期後起計(不包括出票日期)。如果機票涉及適用於有效期少於一年的票價的航班票券,則該有效期僅適用於該航班票券。
  4. 電子收費憑證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期起計一年。除非在簽發日期起計一年內出示電子收費憑證,否則電子收費憑證將不會兌現為機票。
  5. 機票將於機票有效期屆滿當天午夜失效。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如果旅程在午夜前開始,則機票的航班票券可以在機票到期日期後繼續有效。
  6. 過期機票、電子收費憑證,依第 12 條及第 13 條接受退款。

(C)(延長有效期)

  1. 如果旅客在機票有效期內的行程因本公司而受阻:
    1. 取消旅客預訂的航班;
    2. 未按時間表合理營運航班;
    3. 刪除計劃的停留站是旅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4. 導致旅客錯過轉機;
    5. 以不同服務艙等取代;或
    6. 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座位;
    •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會因應旅客支付適用票價的服務艙等將機票有效期延至有座位供應的首班航班,且無需收取額外票價。
  2. 如果旅客持有有效期為一年的機票,但本公司的航班無法因應旅客支付適用票價的服務艙等提供座位而令旅客的行程在有效期內受阻,本公司會因應旅客在申請預訂時支付適用票價的服務艙等將機票有效期延至有座位供應的首班航班,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機票到期日期(不包括到期日期)後 7 天。
    1. 如果旅客在開始其行程後,因生病(但不包括懷孕)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乘搭航班,除非本公司規定的限制適用於旅客支付的票價,否則本公司可以延長該期限如下
      1. 如果機票的有效期為一年,本公司可以將有效期延至旅客根據有效醫療證明適合重新開始其行程的日期。如果本公司無法因應旅客支付適用票價的服務艙等在該日期為旅客提供座位,則延至該日期後旅客重新開始其行程時可提供該艙等座位的首班航班。如果機票未使用的航班票券涉及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地點,依據本公司規定,本公司可將機票的有效期延至旅客適合重新開始其行程日期(不包括該日期)後 3 個月內。
      2. 如果機票的有效期少於一年,除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以將有效期延至旅客根據有效醫療證明適合重新開始其行程的日期。如果本公司無法在該日期因應旅客支付適用票價的服務艙等為旅客提供座位,則延至該日期後旅客重新開始其行程時可提供該服務艙等座位的首班航班(不管適用於所支付票價類型的任何限制條款),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旅客適合重新開始其行程該日期(不包括該日期)後 7 天。
      • 在上述 (i) 或 (ii) 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以將與旅客同行的其他直系親屬的機票延至相同的有效期。
    2. 前款 (a) 的任何規定均不允許為在有效期屆滿前疾病完全康復的旅客延長其機票有效期。
  3. 如果旅客在途中死亡,本公司可以修訂或修改該旅客的同行人士的機票,其中包括豁免最短停留時間要求或延長有效期。如果旅客的直系親屬在開始其行程後死亡,本公司亦可以為旅客或旅客的同行直系親屬的機票豁免最短停留時間要求或延長有效期。任何此類修訂或修改應以本公司收到適當的死亡證明為準,且任何此類延期不得超過旅客死亡日期(不包括死亡日期)後 45 天。

(D)(航班票券使用順序)

  1. 本公司僅接受機票註明的出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的航班票券。
  2. 如果未使用第一航段或中間航段的航班票券,且旅客在任何商定停留地點開始或繼續其行程,則將根據適用的票價規則重新計算票價,並提供相應運輸。

第 5 條(中途停留)

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公司規例,可允許在任何商定停留地點中途停留。

第 6 條(票價及航線)

(A)(一般情況)

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不包括機場內、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非本公司規定明確規定該地面運輸服務服務將由本公司提供,且不收取額外費用。

(B)(適用票價)

  1. 適用票價和收費應為由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公佈的票價和收費,如果未作出有關公佈,則根據本公司的規定制定。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該規定應自出票日期起有效並適用於機票第一張票券所涵蓋的運輸開始日期。如果收取的金額與適用的票價和收費不相等,則差額應由旅客支付或由公​​司退款(視情況而定),除非本公司規定中對支付特別票價及/或收費的旅客另有規定。
  2. 除非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票價允許旅客佔用適用艙等的一個座位。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特別批准,旅客有權在機上佔用一個座位。
  3. 對於國內運輸,本公司將接受為不佔座的嬰兒免費運輸,但該嬰兒需與一名年滿十二歲或以上的旅客同行。

(C)(航線)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票價僅適用於與其相關的已公佈航線。如果同一票價有多條航線,旅客可以在出票前指定航線。如果其沒有指定航線,則本公司可以決定航線。

(D)(稅項、費用及收費)

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或機場營運商就旅客或其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徵收的任何稅項、費用或收費應不包括在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收費內,並由旅客支付。但國內運輸的票價和數收費應包括相當於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的金額。

(E)(貨幣)

票價及收費可以按照適用法律由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而不是公佈票價或收費的貨幣。如果以公佈票價或收費的貨幣以外的貨幣付款,則應按照本公司規定的匯率進行付款。

第 7 條(預訂)

(A)(一般情況)

  1. 當預訂在本公司的預訂系統中記錄為接受時,即預訂已獲確認。
  2. 本公司禁止不以實際登機為目的的預訂行為。
  3. 一旦本公司的預訂系統確認預訂,則不允許更改姓名。
  4. 根據本公司規定,適用於某些票價的條款可能會限制或禁止更改或取消預訂。
  5. 持有未使用的不定期機票或其部分,或希望將其預訂更改為其他預訂的旅客,無權享有任何預訂方面的優惠權利。

(B)(預選座位)

本公司最早將在航班預定日期前 355 天在本公司辦公室接受預選座位申請,除非本公司對支付特別票價的旅客另有規定。

(C)(購買機票的時間限制)

如果在本公司規定的出票期限前未為旅客出票,本公司可以取消其預訂。

(D)(座位分配)

本公司可能會因機型變更或其他原因而更改旅客指定的座位,恕不另行通知。此類變更將包括座位的位置、座位類型和規格。

(E)(收取未使用座位的服務費)

未能使用已預訂座位的旅客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及按照本公司規定支付服務費。

(F)(本公司取消預訂)

  1. 如果為同一旅客預訂兩個或以上座位,並且符合以下條件,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取消旅客的全部或部分預訂:
    1. 預訂同一日期的相同航段;
    2. 預訂行程日期相近的相同航段;
    3. 預訂同一日期的不同航段;或
    4. 有理由認為旅客不能使用所有預訂的座位。
  2. 如果旅客未事先通知本公司其未能使用航班上預訂的座位,本公司可以取消或要求任何其他承運人取消其之後航班的預訂。
    如果旅客未事先通知該承運人其未能使用在其他承運人航班上預訂的座位,本公司可以根據承運人的要求取消其之後航班的預訂。
  3. 本公司可依據任何相關國家/地區(例如出發、抵達或飛越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取消不包含必要個人資料的全部或部分旅客預訂。

(G)(重新確認其他承運人的預訂)

根據本公司以外的承運人規定,在需要重新確認預訂的情況下,如果旅客未能在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內重新確認預訂,本公司可以取消其之後的本公司航班預訂。

(H)(通訊收費)

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則旅客應承擔預訂或取消預訂時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設施的任何相關通訊費用。

(I)(個人資料)

旅客同意將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並由本公司保留,或者,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由本公司傳輸至其任何辦事處以及其他承運人、旅行服務供應商、政府當局,或出發、抵達或飛越國家/地區或過境和轉機國家/地區的其他實體或機構,以預訂運輸、獲取輔助服務,促進出入境要求或向政府當局提供此類資料或用於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目的,以為旅客的行程帶來方便。

第 8 條(登機手續)

  1. 旅客應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到達本公司指定的地點,如果沒有指定時間,則應在航班出發前預留充裕時間提前到達本公司指定的地點,以便旅客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登機手續及在航班出發時間前完成辦理離境手續。如果旅客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到達本公司指定的地點,或者由於出境、入境或其他出發所需文件不正確或不完整而無法出發,本公司可以取消其預訂的座位且不會因該名旅客而延誤航班。就因旅客未遵守本條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旅客應坐在其指定座位,不得與其他人交換座位,即使是同行旅客,除非本公司另有許可。

第 9 條(本公司指示)

就登機、落機及/或在機場或機上任何其他操守/行為,或在旅客行李裝卸地點,旅客應遵守代理人和機組人員的指示。

第 10 條(拒絕及限制運輸)

(A)(拒絕運輸的權利等)

如果本公司根據其如下合理判斷作出決定,本公司可以拒絕運輸或驅逐任何旅客,在此情況下,其行李將以相同方式處理:

  1. 出於飛行安全的原因,此類行動實屬必要;
  2. 為了使本公司遵守出發、扺達或飛越其他相關州或國家/地區的任何州或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此類行動實屬必要;
    1. 該旅客屬於第 18 條 (B) 段第 1(b) 分段的情況,
    2. 旅客可能透過毀壞其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證件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尋求進入其過境國家/地區;或
    3. 旅客拒絕接受本公司因防護非法入境國家/地區而要求其向機組人員交出其持有的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的文件,即使本公司會發出收據證明;
  3. 旅客屬於第 15 條 B 段第 4 或 5 分段的情況;
  4. 旅客或其操守/行為、年齡或精神或身體狀況:
    1. 需要本公司的特別協助,其超出法律要求或會對本公司的正常程序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2. 其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適或令人反感;
    3. 可能對其或他人的安全或健康造成傷害;
    4. 可能對客機或任何財物造成損害;
    5. 妨礙代理人和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代理人和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或
    6. 有非法、擾亂秩序、猥褻或暴力的行為;
    7. 在機艙內吸煙,包括使用所有吸煙裝置;
    8. 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機艙內使用手提電話、手提無線電對講機、電子遊戲機或其他電子裝置;
    9. 攜帶下列任何物品:武器(不包括勝任能力人員攜帶的武器)、火藥、爆炸物、腐蝕性物品、易燃物品,或其他可能對客機、旅客及/或任何裝載財物造成危險或風險的物品,或不適合航空運輸的物品或活體動物;
    10. 患有嚴重疾病/受傷;
    11. 患有或可能患有對代理人、機組人員或其他旅客的健康和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傳染病;
    12. 拒絕採取本公司要求旅客採取的傳染病預防措施;
    13. 被認為受到酒精或藥物的顯著影響;
    14. 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嚴重冒犯或令人反感,包括旅客的衛生;
    15. 未滿十二歲的無人陪同兒童;就國內運輸,是指八歲以下的兒童;或
  5. 在先前的航班上做出本條第 5 分段所列行為,且本公司認為有可能再次出現此類行為;
  6. 旅客出示的機票是:
    1. 非法取得或向出票承運人或其授權機構以外的實體購買;
    2. 已報失或被竊;
    3. 偽造機票;或
    4. 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機構以外的人更改其任何「航班票券」;
    •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扣留機票的權利;
  7. 出示機票的人無法證明其是機票「旅客姓名」欄位中指定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保留扣留該機票的權利;或
  8. 儘管本公司要求,旅客仍拒絕支付任何適用的票價、收費或稅項,或可能無法履行本公司與旅客(或機票付款人)之間商定的賒帳安排。

就本條第 5(c)、(d)、(e) 及 (f) 分段的情況,本公司可以採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即採取防止旅客繼續此類行為、失當、阻礙或行動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約束旅客。

(B)(有條件的運輸)

如果旅客的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對其造成任何危險或風險,則因旅客的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而導致的死亡或任何傷害、疾病、受傷或殘疾,或由此造成的任何惡化或後果,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C)(運輸限制)

  1. 接受運輸無人陪同的兒童或嬰兒、殘疾人士、孕婦或病人,應遵守本公司的規定,並可能需要事先與本公司作出安排。
  2. 如果登機的旅客及/或客機裝載的行李總重量可能超過客機的最大允許重量,本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的規定決定承運哪些旅客及/或行李。
  3. 為了確保緊急疏散的協助,且本公司依其合理判斷認為該旅客屬於下列分段列出的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可能會阻止旅客乘坐客機的緊急出口座位並將其更換至其他座位(更改座位後,如果出口座位為特別座位,則本公司將退還本公司對該座位適用的特別票價,且不按本公司規定收取列明的費用):
    1. 旅客未滿 15 歲;
    2. 旅客因身體狀況、健康狀況或其他原因,難以協助緊急疏散,或協助緊急疏散可能對其健康造成損害;
    3. 旅客無法理解疏散程序以及代理人和機組人員的指示;或者
    4. 旅客不同意提供緊急疏散協助。

第 11 條(欺詐登機)

  1. 下列任何行為均構成欺詐登機,除了收取適用於旅客欺詐登機的航班的票價和收費外,並應按該欺詐登機時適用的最高票價和收費收取雙倍費用。但如果無法確定航段,則從航班出發地開始計算票價和費用:
    1. 未能依照本公司代理人及機組人員的要求出示機票,或未經本公司代理人及機組人員批准而在預訂中未指定的航段登機;
    2. 蓄意持無效機票登機;或
    3. 憑虛假申報以特別票價機票登機。

第 12 條(退款)

(A)(一般情況)

  1. 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果旅客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中一部分時,本公司將根據旅客的要求,按照本條和本公司的規定,對未使用的機票或部分機票進行退款。本條適用於機票的規定亦適用於電子收費憑證。
  2. 根據本公司規定,本公司將根據適用於某些票價的條款限制或拒絕機票退款。

(B)(退款對象)

  1. 除非本段另有規定,本公司將向機票上指定的人士或機票購買者在向本公司出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有權按此等運輸條款的情況向其退回此類退款。
  2. 如果機票是由以下實體出票,本公司將向每種情況中指定的個人、公司或信用卡公司退款。
    1. 使用商業信用卡出票的機票,退款將退還至簽發該卡的商業信用公司;
    2. 根據 Universal Air Travel Plan (UATP) 簽發的機票,退款將退回使用其 UATP 卡出票的訂戶。
  3. 如果將所有未使用的「航班票券」和行程/收據交還給本公司,本公司將予以退款。
  4. 向本公司出示所有未使用的「航班票券」和行程/收據並根據本段第 1 或 2 分段要求退款的任何退款應視為有效退款,並應免除本公司的責任對任何人進行任何進一步的退款。

(C)(退款期限)

機票過期 30 天後,票價、稅項、費用和收費將不予退還。

(D)(拒絕退款的權利)

  1. 就旅客向本公司或某個國家/地區的政府官員出示的機票,作為其打算離開該國的證據,本公司可以拒絕退款,除非旅客向公司證明其已獲準留在該國或其將乘搭其他承運人或其他運輸服務離開該國。
  2. 根據第 10 條 A 段第 7 及/或 8 分段規定,就被拒絕運輸或驅逐的旅客,本公司將不予退款。

(E)(貨幣)

任何退款均須遵守最初支付機票所在國家/地區及退款所在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
任何退款通常將以支付機票時使用的貨幣進行退款,但根據本公司規定,也可以其他貨幣進行退款。

(F)(由本公司退款)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本公司僅在本公司或其授權代理機構負責出票的情況下才會自願退款。

第 13 條(旅客要求更改航線及退款)

(A)(更改航線)

  1. 根據本公司規定,適用於某些票價的條款可能會限制或禁止更改航線。
  2. 根據旅客的要求,本公司可以對未使用的機票、航班票券更改航線,如果:
    1. 本公司負責出票;
    2. 本公司是機票上的「最初出票」框格中註明的最初出票承運人;
      1. 本公司是在更改航線開始的第一個繼續航段的未使用航班票券的「承運人」框格中指定的承運人,
      2. 本公司是該航班票券的承運人,或
      3. 該航班票券的「承運人」框格中未指定任何承運人;
      1. 但若出票承運人被指定為任何繼續航段的承運人,則在前述 (i)、(ii) 及 (iii) 任何一種情況下,應取得該出票承運人的簽注。
  3. 運輸開始後,以下規定適用:
    1. 不允許以直通票價進行額外運輸,除非在旅客抵達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之前就該額外運輸向本公司提出請求;
    2. 如果更改航線後的新航線行程不符合來回機票折扣的適用條款,即使相關機票是按來回機票出票,來回機票折扣不適用於已乘搭的航段。
  4. 更改航線後適用的票價和收費應為自發佈之日起擬在運輸開始之日適用的票價和收費;如果旅客的機票全部未使用,更改航線後的適用票價及收費可能是根據本公司規定及適用票價規則更改當日並反映在機票上的日期的適用票價和收費。
  5. 本公司將向旅客收取更改航線後適用的票價和收費與旅客最初支付的票價和收費的差價,或根據第 12 條及本條 (B) 段為旅客安排退款(如有)。
  6. 因航線、承運人、服務艙等或航班更改而新簽發的機票的到期日期應為原本機票的到期日期,但如果機票全部未使用的旅客提出要求更改未使用機票的航線時,則新機票的有效期自簽發更改航線機票之日起計算。
  7. 根據本公司規定,取消預訂的時間限制以及更改或取消預訂的收費亦適用於根據旅客要求的更改航線。

(B)(退款)

  1. 除旅客要求退款外,旅客依第 10 條 (A) 段第 9 分段的規定被拒絕運輸或落機,退款金額為:
    1. 如果並未開始部分旅程,等於所支付的票價和收費,減去本公司規定中規定的任何指定費用得出的金額;及
    2. 如果已開始部分旅程,等於已付票價和收費與適用於該機票已使用航段的票價和收費之間的差價,減去本公司規定中規定的任何指定費用得出的金額。
  2. 就國際運輸,如果退款機票的任何部分已用於禁止運輸的航段,就如同機票已於禁止運輸前使用超過一個地點,則退款(如有)應按照本段第 1(b) 分段決定。

第 14 條(非自願更改航線及退款)

(A)(時間表)

  1. 本公司承諾盡最大努力以合理的調度方式運送旅客及其行李,並遵守旅程當天公佈的有效時間表。但時間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應只是安排而不是保證,並且不構成運輸合約的一部分。本公司可能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任何航班的時間表,並且對因此類更改而導致旅客及/或其行李轉乘任何其他航班的任何不便之處,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替代任何其他承運人或更換與本公司負責運輸有關的客機。
  3. 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改道、延期或延遲任何航班或此後任何進一步運輸的權利或任何與此相關的預訂,或決定是否應進行任何起飛或降落,而無需負上任何責任,但依本條 (B) 段第 3 及 4 分段或 (C) 段第 3 及 4 分段退回機票任何未使用部分的票價及收費。

(B)(因不可抗力事件更改航線及退款)

  1. 「不可抗力」事件一詞是指:
    1. 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氣象條件、天災、罷工、騷亂、內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騷亂或不穩定的國際關係),無論是實際、威脅或已報告,或與該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延誤、需求、條件、情況或要求;
    2. 任何不可預見、預期或預測的事實;
    3. 任何適用法律;或
    4. 本公司或其他方的勞工、燃料或設施短缺或勞工問題。
  2. 因不可抗力而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公司將根據旅客的選擇採取本段第 3 或 4 分段規定的措施
    1. 本公司取消航班;
    2. 未按時間表合理營運航班;
    3. 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停留;或
    4. 無法向旅客提供其預訂的航班座位或導致旅客錯過其預訂的轉機航班。
  3. 更改航線
    1. 就國內運輸,公司應在有座位的航班上將旅客及其行李運送至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或公司指定的目的地的當地機場。
    2. 就國內運輸,如果出發後更改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本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的選擇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措施,以將旅客及其行李安排運送至機票上註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1. 乘搭本公司能提供座位的航班;
      2. 乘搭其他承運人能提供座位的航班;或
      3. 乘搭其他交通工具。
    3. 在上述 (a) 或 (b) 的情況下,不會調整旅客的票價和收費差價。
  4. 退款
    1. 退款將依本條 (C) 段第 4 分段規定計算。

(C)(本公司責任原因造成的更改航線及退款)

  1. 「本公司責任的理由」一詞是指本條 (B) 段規定以外的任何事件。
  2. 因本公司責任原因造成下列情況時,本公司將依旅客的選擇採取本段第 3 或 4 分段規定的措施
    1. 本公司取消航班;
    2. 未按時間表合理營運航班;
    3. 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停留;或
    4. 無法向旅客提供其預訂的航班座位或導致旅客錯過其預訂的轉機航班。
  3. 更改航線
    1. 本公司應透過本公司選擇的以下任何措施將旅客及其行李運送至機票上所示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點:
      1. 乘搭本公司能提供座位的航班;
      2. 乘搭其他承運人能提供座位的航班;或
      3. 乘搭其他交通工具。
    2. 在上述情況下,不會調整旅客的票價和收費差價。
    3. 因運輸旅客的承運人未按時間表營運其航班或更改該航班的時間,導致旅客未能乘搭已預訂的本公司轉機航班時,本公司不會就此類未能乘搭轉機航班承擔任何責任。
    4. 應本公司要求更改航線的旅客,有權保留適用於旅客最初支付的票價服務艙等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如果旅客從其支付的服務艙等票價轉至更低服務艙等而有權獲得票價退款,則本規定亦適用。
  4. 退款
    1. 除本條規定的公司責任情況外,根據第 10 條 (A) 段第 1 至 6 分段的規定,旅客被拒絕運輸或落機,並導致旅客無法使用機票中規定的運輸時,退款金額為:
      1. 如未開始旅程的任何部分,等於所支付的票價;及
      2. 如已經開始旅程的部分,已付票價與已完成運輸之間的差價。
    2. 就國際運輸,已支付某服務艙等的旅客,除非適用法律或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如本公司要求使用更低服務艙等,退款金額應按照該航段適用票價(就直通票價中包含的部分航段,按距離比例計算的金額)乘以固定費率計算,具體如下:
      1. 從頭等艙降等至商務艙:50%
      2. 從商務艙降等至特級經濟艙:40%
      3. 從商務艙降等至經濟艙:50%
      4. 從特級經濟艙降等至經濟艙:30%
      1. 如果是由其他承運人營運的代碼共享航班,則該營運承運人的條款及細則將適用。
    3. 就國內運輸,已支付某服務艙等的旅客,如本公司要求使用更低服務艙等,除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退款金額如下:
      1. 如果是允許免費重新預訂的票價,則為已支付的票價與已乘搭更低艙等航段票價的差價(就直通票價中包含的部分航段,按距離比例計算的金額)
      2. 若是上述 (i) 以外的票價情況,則乘以該航段適用票價的 30%(就直通票價中包含的部分航段,按距離比例計算的金額)

(D)(超額銷售等的運輸限制)

如果航班已預訂有效座位的旅客(僅限於已出示已確認預訂的機票並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在本公司機場辦事處辦理登機手續的旅客)人數超過該航班的座位數目,導致部分旅客因本公司的責任而無法獲得座位時,本公司將呼籲自願者放棄已確認的預訂。如果沒有足夠的自願者,本公司可能會根據本公司設定的登機優先順序拒絕其他旅客登機。除本條 (C) 段第 3 或 4 分段規定的任何安排外,本公司還應向接受取消航班的旅客提供本公司規定的一定金額的付款作為合作的獎勵。

(E)(緊急應變計劃)

如果客機在美國任何機場發生延誤且不允許旅客落機,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遵守任何適用的緊急應變計劃,但不能保證遵守計劃且不屬於此等運輸條款的一部分。此外,就乘搭其他承運人營運的代碼共享航班的旅客,適用的緊急應變計劃)(如有)將是營運承運人的緊急應變計劃。

第 15 條(行李)

(A)(接受作為行李的限制)

  1. 本公司將拒絕接收以下行李:
    1. 不屬於第 1 條定義的行李的物品;
    2. 可能危及客機或任何人員或財物的物品,例如國際民航組織 (ICAO) 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品條例》以及本公司規定中指定的物品;
    3. 出發、抵達或飛越的任何州或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禁止運輸的物品;
    4. 本公司因重量、尺寸、形狀或特性(例如易碎或易腐爛)而認為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5. 活體動物,但本條 (J) 段規定的活體動物除外;
    6. 屍體;
    7. 槍械、刀劍及其他類似物品,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除外;或
    8. 本公司認為不適合在客機上運輸的其他物品。
  2. 本公司將拒絕接受以下任何物品作為非託運行李:
    1. 形狀與槍械、刀劍和爆炸物相似的物品(例如手槍形打火機、手榴彈形打火機);或
    2. 本公司認為是潛在武器的其他物品(例如球棒、高爾夫球桿、溜冰鞋)。
  3. 本公司可以拒絕運輸本段第 1 和 2 分段禁止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並對其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並且在發現此類物品時可以拒絕繼續運輸任何此類物品。
  4. 本公司將拒絕接受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金錢、珠寶、白金、黃金及其他貴金屬、可流轉票據、證券、鈔票、跟單郵票、藝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或其他旅遊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作為託運行李。
  5. 如果行李箱或其他合適容器未能將物品收納妥當,以確保在一般小心處理的情況下安全運輸,本公司可能會拒絕將其作為託運行李運輸。
  6. 如果運送本段第 1 分段中提及的任何物品,無論是否禁止該物品作為行李運輸,此類運輸應遵守此等運輸條款中適用的收費、責任限制及任何其他規定。

(B)(安全檢查)

  1. 旅客及行李應接受任何所需的安全檢查,除非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本公司明確認為沒有必要。
  2. 出於安全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佔領、控制或毀壞客機的非法行為)及/或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將在旅客或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打開旅客的行李及/或使用某種設備檢查旅客行李內的物品。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公司仍可在旅客或第三者不在場的情況下檢查旅客的行李,以了解其是否持有或包含本條 A 段第 1 和 2 分段中提及的任何違禁物品。
  3. 為了安全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防止佔領、控制或毀壞客機的非法行為)及/或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將透過觸摸旅客的衣服和個人配件(包括假髮)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等儀器來搜查旅客的物品。
  4. 當旅客不同意本公司依本段第 2 分段規定進行的檢查時,本公司將拒絕運送該旅客的行李。
  5. 當旅客不同意本公司依本段第 3 分段進行的搜查時,本公司將拒絕運送該名旅客。
  6. 經本段第 2 及 3 分段規定的檢查或搜查時,發現本條 (A) 段第 1 和 2 分段列明的禁止物品時,本公司可以拒絕運送此類行李,或可能處置此類行李。

(C)(託運行李)

  1. 除非公司規定或適用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將在旅客出示包含本公司航線或公司與一個或多個其他承運人的航線運輸的有效機票後,接受旅客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辦事處提交機票上指定航線運輸的行李作為託運行李;但公司不接受託運以下的行李:
    1. 並非機票上指定的目的地或未指定的任何航線;
    2. 除非公司規定另有規定,並非中途停留地點,或旅客轉機的出發機場與機票預定的抵達機場不同;
    3. 將行李運送至與本公司沒有聯航行李協議,或行李運輸條款與本公司不同的任何其他承運人的地點;
    4. 旅客未預訂的航段;
    5. 旅客希望恢復擁有該行李或其任何部分的地點;或
    6. 旅客未支付所有適用收費的航段。
  2. 將託運行李交付給本公司後,本公司將在本公司的數據庫中記錄託運行李的件數及/或重量,並為每件託運行李發放行李識別標籤。
  3. 如果旅客的一件託運行李沒有姓名、姓名簡寫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旅客應在本公司接受託運行李前將該身份證明貼在行李上。
  4. 本公司將在合理的範圍內,將旅客的託運行李與旅客乘搭的客機同時運輸。但如果本公司認為困難或不可行,本公司可透過任何其他可在最大重量限額內裝載該託運行李的航班或任何其他運輸服務運送該託運行李。
  5. 只有在事先向本公司發出此類物品的適當通知並獲得本公司對此類運輸的事先許可情況下,本公司才會接受超過以下限制的託運行李。
    1. 每件的最大外部長度、最大外部高度和最大外部闊度(以下簡稱「三種尺寸總和」)之和不得超過 203 厘米(80 吋),且可存放在登機航班的貨艙內;
    2. 每件重量不得超過 32 公斤(70 磅);及/或
    3. 所有託運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 100 公斤(220 磅)。
    1. 如果本公司接受此類運輸,則應根據本公司的規定評估費用。
      但本公司不接受運送每件行李的三種尺寸總和超過 292 厘米(115 吋)及/或重量超過 45 公斤(100 磅)的行李。

(D)(非託運行李)

  1. 除另行規定外,旅客攜帶進入機艙的行李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超過一件;
    2. 總重量不得超過 10 公斤(22磅);及
    3. 總尺寸不得超過 115 厘米(45 吋)(如果客機的座位數少於 100 人,則不得超過 100 厘米(39 吋)),並且尺寸應能夠可以存放在艙頂置物櫃或旅客前面座椅下方。
  2. 旅客可以攜帶一件本公司規定允許的個人物品進入機艙。
  3. 行李及上述第 1 和 2 分段所述旅客個人物品的總重量不得超過 10 公斤(22 磅)。
  4. 儘管本段第 1 至 3 分段規定,旅客不得將本公司認為無法安全存放在機艙內的行李攜帶進入機艙。
  5. 本公司將允許旅客將不適合在機艙運輸的物品(例如易碎的樂器)攜帶進入機艙,但需事先就該物品給予適當的通知,並且獲得本公司的事先許可。運送此類行李應依本公司規定收取費用。

(E)(免費行李託運限額)

  1. 每位旅客的總免費行李託運限額以其各自的票價規則為準。每件行李託運限額顯示在行程/收據上。另外,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旅客應收到此條 (D) 段第 1 分段所述的一件免費行李託運限額。
  2. 就國內運輸,兩歲以下不佔座嬰兒不適用前款規定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其行李視為同行旅客的行李。
  3. 如果乘搭同一航班的兩名或以上旅客同時託運由本公司運送至同一地點的行李,本公司可根據該旅客的要求,共同為其提供相當於以下金額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個人免費行李託運限額的總件數。
  4. 供嬰兒或兒童旅客自用的完全摺疊式嬰兒車/摺疊式推車、提籃及/或汽車安全座椅,以及供殘障旅客自用的輪椅和其他類似輔助器具可作為免費託運行李,不會計算在免費行李託運限額之內。

(F)(特別免費行李託運限額)

除上述 (E) 段規定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外,本公司僅在旅客攜帶並保留本公司規定允許的情況下,將旅客的個人物品作為行李免費攜帶。

(G)(超額行李)

  1. 超過本條 (E) 段第 1 分段規定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的行李,應依公司規定收取適用的超額行李費。
  2. 除非本公司事先與旅客另有約定,否則本公司可以透過任何其他航班或任何其他運輸服務運送超過適用免費行李託運限額的旅客行李。
  3. 更改運輸航線時支付或退還的超額行李費應遵守第 13 條 (A) 段第 5 分段的規定,取消運輸時的任何退款應遵守第 13 條 (B) 段第 1 分段的規定。若因非承運人原因或旅客要求以外的原因更改航線或取消運輸,應遵守第 14 條 (B) 段第 3 和 4 分段,以及第 14 條 (C) 段第 3 和 4 分段的規定。
  4. 如果旅客在規定的時間內取消行李運輸,則與取消運輸相關的超額行李費將全額退還。

(H)(申報超過責任限額的行李價值及超額收費)

  1. 旅客可根據第 20 條 (B) 段第 6、7 和 9 分段申報超過本公司責任限額的行李價值。如果作出此類申報,由本公司進行的行李運輸應按照公司規定收取超額收費。
    1. 就國際運輸,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將按每 100 美元或其任何部分收取 0.50 美元費用作為超額收費;前提是一名旅客申報的行李價值不得超過 2,500 美元。
    2. 就國內運輸,每 10,000 日圓或其任何部分將收取 10 日圓費用作為超額收費。
  2. 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旅客可以在出發地支付前往目的地的超額收費;如果部分運輸由向本公司收取不同超額收費的任何其他承運人負責,則本公司可以拒絕接受與該部分相關的超額申報。
  3. 如果取消整個旅程航段,將收取取消行程的全額超額收費。但如果運輸的任何部分已完成,本公司將不退還超額收費。

(I)(行李領取及交付)

  1. 旅客在抵達或任何中途停留地點時,應自行負責檢查其行李識別標籤(行李領取標籤和隨付行李的存根)上的號碼,並領取託運行李。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旅客在領取行李時出示其行李領取標籤。
  2. 託運行李時發給旅客的行李領取標籤的持有者擁有接收交付的託運行李的專有權利。本公司沒有義務確定行李領取標籤的持有者是否真正有權接受交付的行李。就因未能如此確定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如果領取行李的人無法根據上述第 2 分段領取行李,只有當該領取者使本公司確信其擁有正式權利領取行李且該人應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足夠的擔保,以賠償本公司因交付行李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
  4. 除非適用法律禁止,並且如果時間和其他情況允許,本公司可以在出發地點或計劃外停留地點將託運行李交付給行李領取標籤的持有人,如其要求交付。
  5. 行李領取標籤持有人在交付時未提出書面投訴而接受行李交付,應構成行李已按照運輸合約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6. 託運行李到達目的地後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無人領取時,本公司可以酌情處置該行李。在這種情況下,旅客應對與此類處置相關的任何損害或費用負責。

(J)(動物)

  1. 根據本公司規定並經本公司事先同意,如果旅客將狗、貓、家禽和其他寵物等家畜放入適當的容器中,並且獲得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書、入境許可證以及任何州或國家/地區要求的抵達或飛越的任何其他文件,本公司將接受家畜的運輸。
  2. 如果本公司接受將動物作為旅客的行李運輸,則該動物及其容器和所攜帶的食物不應計入旅客的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內,但應視為超額行李,旅客應依公司規定支付費用。
  3. 儘管有上述第 2 分段的規定,陪伴殘疾旅客的服務犬以及其容器和食物將根據本公司規定免費運輸,且不包含在免費行李託運限額內。
  4. 本公司接受動物運輸,但條件是旅客必須遵守本公司規定並對此類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該動物受傷、生病或死亡是因該動物的固有性質造成,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動物對本公司或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旅客應承擔與該損害相關的費用。

第 16 條(地面運輸服務)

除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本公司不會安排、營運或提供機場內、機場之間、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地面運輸服務由本公司直接營運外,任何此類服務將由獨立營運商提供,該獨立營運商不是也不應被視為本公司的代理人或受僱人士。即使本公司代理人協助旅客安排此類地面運輸服務,本公司也不會對該獨立營運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本公司為旅客提供此類地面運輸服務,則本公司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這些規定中聲明或提及的有關機票、行李價值或其他方面的規定)應被視為適用於此類地面運輸服務。即使不使用此類地面運輸服務,也不可退還任何票價。

第 17 條(公司安排及機內餐點)

(A)(公司安排)

在安排與旅客運輸相關的酒店或其他服務時,不管本公司是否承擔此類酒店或其他服務及/或其安排的費用,就旅客因該酒店或其他服務及/或安排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壞、成本或開支,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機內餐點)

如果提供機內餐點,則免費提供,除非本公司規定另有規定。

第 18 條(行政手續)

(A)(遵守適用法律)

旅客應遵守並留意相關國家/地區(例如出發、抵達或飛越的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本公司規定以及本公司發出的指示。就本公司代理人向旅客提供與其取得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守或留意此類適用法律有關的任何援助、協助、指導或其他方式,無論是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或旅客因此類援助、協助、指導或其他方式而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未能遵守或留意此類適用法律,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護照及簽證)

    1. 旅客應向本公司出示有關國家/地區(例如出發、抵達或飛越的國家/地區)適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並在本公司合理酌情認為有必要時允許本公司複製並保留其副本;但即使旅客向本公司出示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且本公司運送該旅客,不得視為本公司保證該等文件符合適用法律。
    2.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運送在任何方面不遵守任何此類適用法律,或其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在任何方面不齊全的旅客。
  1. 本公司不對旅客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且旅客應就其未能遵守此條規定而為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2. 當任何適用法律要求公司因不允許旅客進入轉機國家/地區或目的地而將旅客送返其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時,旅客應支付適用的票價、收費和開支。本公司可將旅客就機票未使用部分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票價及/或收費,或本公司擁有旅客的任何資金用於支付此類票價、收費和開支。本公司不會退還被拒入境或驅逐出境前所收取的運輸票價。

(C)(海關檢查)

根據要求,旅客的行李(無論託運或非託運)都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的檢查。就旅客未遵守此段規定,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旅客應對本公司因其未能遵守此段規定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D)(政府法例)

若本公司依其合理的酌情決定或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拒絕運送旅客,則本公司在任何方面均不對該旅客承擔任何責任。

第 19 條(繼續承運人)

  1. 由兩家或多家繼續承運人根據一張機票,或根據一張機票和任何聯票履行的運輸應視為單一營運。
  2. 即使本公司是簽發機票的承運人,或獲指定為機票或涉及繼續承運人運輸的任何聯票中第一航段的承運人,本公司也不會對其他承運人營運的任何部分負責,除非此等運輸條款另有規定。
  3. 各承運人對與旅客旅程相關損害的賠償責任應受該承運人的運輸條款約束。

第 20 條(承運人責任)

(A)(適用法律)

  1. 本公司執行的國際運輸應遵守公約制定適用於運輸的責任規則和限制,除非公約不適用。
  2. 在與前第 1 分段規定沒有衝突的情況下,本公司執行或提供的任何運輸和其他服務應遵守:
    1. 適用法律;及
    2. 此等運輸條款和本公司規定,可在本公司的任何辦公室查閱。
  3. 承運人的全名及其縮寫應按承運人的規定,並且該名稱可以在機票上以縮寫形式表達。就公約的適用而言,承運人的地址應為機票上首次出現承運人名稱縮寫的出發機場,而商定停留地點(如有必要,承運人可以更改該地址)應為第 1 條中定義的地點。

(B)(旅客死亡及人身傷害)

  1. 如果導致旅客死亡或受傷,或任何其他人身傷害的事件或事故在客機上或在登機或落機時發生,則本公司應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2. 就適用於《蒙特利爾公約》以外公約的國際運輸,本公司同意依照該公約第 22 (1) 條規定,但此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影響本公司就由故意造成損害並導致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的任何人所提出的任何索償的權利,定義如下:
    1. 本公司不得應用基於公約第 22 (1) 條的適用責任限額來抗辯因公約第 17 條含義內的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而引起的任何索償。
    2. 就公約第 17 條含義內的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而引起的任何索償,本公司不得根據公約第 20 (1) 條進行抗辯,金額最高可達 151,880 特別提款權,不包括索償費用,但包括法院認為合理的律師費。
  3. 就國內運輸,如果證明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已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阻止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採取此類措施,則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C)(延長行李損壞)

  1. 如果在客機上或行李在本公司保管期間發生造成託運行李毁壞、遺失或損壞的事故,則本公司應對因託運行李毀壞、遺失或損壞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2. 就適用於《蒙特利爾公約》以外公約的國際運輸,如果證明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已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被阻止採取此類措施,則本公司不會對託運行李的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3. 就國內運輸,如果證明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已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被阻止採取此類措施,則本公司不會對託運行李承擔任何責任。
  4. 只有能夠證明旅客攜帶的非託運行李或佩戴的任何其他物品的毀壞、損失或損壞是由公司或其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情況下,本公司才應對因毀壞、遺失或損壞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損失或損壞負責。
  5. 就非因本公司過失造成的非託運行李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代理人及機組人員在裝載、卸載或轉運非託運行李方面向旅客提供的協助應視為向旅客提供的免費服務。
  6. 就國際運輸,本公司對每位旅客的行李責任上限為 1,519 特別提款權。
  7. 就適用於《蒙特利爾公約》以外公約的國際運輸託運行李,本公司的責任上限為每公斤 17 特別提款權(250 法國黃金法郎),而非託運行李的責任上限則為每位旅客每公斤 332 特別提款權(5,000 法國黃金法郎)。
  8. 如果託運行李的運輸是往返美國、加拿大或本公司規定中規定的任何其他國家/地區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本公司的責任也應遵守前述第 6 和 7 分段的規定。在此類運輸中,如果適用於《蒙特利爾公約》以外的公約,則每件託運行李的重量應視為不超過 32 公斤(70 磅)。如果適用第 7 分段,則本公司的責任上限應為 544 特別提款權(8,000 法國黃金法郎)。除非本公司接受託運行李運輸,且本公司根據第 15 條 (C) 段第 5 分段事先就重量超過 32 公斤(70 磅)的物品達成協議。
  9. 就國內運輸而言,本公司對每位旅客的行李責任限額為 150,000 日圓。
  10. 如果旅客已提前申報較高價值並已依第 15 條 (H) 段規定支付額外費用,則上述第 6、7 及 9 分段的規定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該較高的申報價值。
  11.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均不得超過旅客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金額。所有索償均須由旅客證明損壞相關的金額。
  12. 就國際運輸而言,如果向旅客交付了部分(而非全部)託運行李,或者該行李的部分(而非全部)損壞,本公司對未交付的行李承擔責任,或無論行李的任何部分或其內容物的價值如何,損壞部分應根據行李的重量按比例減少。
  13. 就因本公司保管旅客的任何行李或任何其他物品的毀壞、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任何損害,如果損壞是由於物品的固有缺陷、品質或缺點造成,且與本公司的知識無關,則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就因旅客行李內物品造成的任何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旅客的財物造成其他旅客的行李或本公司財物損壞,應賠償本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15. 本公司可以拒絕接收任何不構成此等運輸條款規定的行李物品。如果物品交付給本公司並由本公司接收,則應遵守此等運輸條款中規定的行李估價和責任限制,並應遵守本公司公佈的費率和收費。

(D)(免費責任限制)

  1. 如果經證明損壞是由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則此條規定的責任限制不適用。但如果該損壞是由於代理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也應證明該損壞是在代理人履行職責期間發生。
  2. 本公司僅作為任何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機票或接受由任何其他承運人執行的託運行李。就本公司執行的運輸範圍以外發生的任何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託運行李在本公司承運航段以外發生任何損壞,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國際運輸規定,如果本公司是相關運輸合約項下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承運人,旅客有權根據公約向本公司提出此類損壞索償。
  3. 如果本公司證明任何損壞是由旅客的疏忽或其他不當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或促成,則本公司應就此類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或不作為造成或促成的損壞,免除對索償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
  4. 就因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而旅客未遵守相同法律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5. 在任何情況下,就因遵守這等運輸條款和本公司規定的運輸而產生的任何間接、特殊或懲罰性損害,無論本公司是否知道可能會發生此類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如果因旅客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或因旅客未能遵守此等運輸條款或其中規定的任何規則或規定而對本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旅客應向本公司賠償該損失。
  7. 持有本公司簽發的機票的旅客,經本公司同意更改為其他承運人,並持同一張機票乘搭該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時,運輸應遵守該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款,且本公司對該運輸不承擔任何責任。
  8. 除非此等運輸條款另有規定,本公司保留公約規定的任何及所有抗辯權。本公司也保留就本公司就損害承擔的部分或全部付款向造成損害的第三方提出代位索償的權利。
  9. 本公司在此等運輸條款和本公司規定下的任何責任排除或限制也適用於任何履行各自職責的本公司代理人、本公司使用其客機進行運輸的任何人士或實體,以及其履行各自職責的任何代理人。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在此等運輸條款下的責任限制金額。

第 21 條(索償和訴訟的時間限制)

(A)(索償時間限制)

除非有權交付的人士在發現行李損壞後立即且不遲於收貨之日起 7 天內(不包括收貨日期)向本公司辦事處提出投訴。如果發生延誤或遺失,除非投訴是在行李已經到達(如果發生延誤)或應該到達(如果發生遺失)之日(不包括該日期)後 21 天內提出,否則,行李損壞時,不得提出損壞索償。每項投訴都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上述時間內發送。
如果運輸不是公約中定義的「國際運輸」,則未能發出此類投訴通知並不妨礙索償人提出訴訟,如果索償人證明:

  1. 其不可能發出此類通知;或
  2. 因本公司欺詐而未發出此類通知;或
  3. 本公司了解旅客行李的損壞情況。

(B)(行動時間限制)

除非在自抵達目的地之日、自客機應當到達之日或自運輸停止之日起 2 年內提出訴訟,否則就本公司國際運輸責任的任何損害賠償權利均應償清。

第 22 條(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 就國際運輸,此等運輸條款應根據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制定。就國內運輸,此等運輸條款應依日本法律制定,而此等運輸條款未規定的事項應適用於日本法律。
  2. 就國際運輸,有關此等運輸條款下有關運輸的任何爭議的司法管轄權應遵守公約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就國內運輸,因此等運輸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均應受日本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其法律程序應受日本法律管轄,無論誰有權提出損害索償或此類索償的法律依據為何。

第 23 條(集體訴訟豁免)

在不與適用法律衝突的情況下,旅客對本公司提出的任何訴訟將僅以旅客個人身份提出,不得作為集體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提出或辯護。

第 24 條(凌駕法律)

機票或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規定,即使違反適用法律且無效,在不與適用法律衝突的範圍內仍然有效。任何無效的條款不影響任何其他條款。

第 25 條(修改及豁免)

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運輸合約或此等運輸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任何規定。

補充條文

第 1 條(生效日期)

此等運輸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