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及禁止物品

有附帶條款的攜帶上機或託運物品(國際航班)

此頁面提供所有航線所施加限制的資訊。乘搭國際航班時,某些物品嚴禁攜帶上機或託運。請於前往機場之前查閱相關規定適用於哪些物品。

注意

  • 如行程涉及代碼共享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時,其他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將適用。
  • 使用國際運送條款適用的機票乘搭日本國內航段時,國際航班的行李規則將會適用。
  • 請注意,如在出發時間前無法確定物品能否經飛機運送,有關的運送要求可能會被拒絕。
  • 除提及的物品外,某些國家及地區可能會對其他物品施加攜帶上機及託運限制。

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的物品

請注意,託運或攜帶危險品上機乃屬違法。(視乎相關國家/地區的的法律與規例而定,違規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懲處或罰款。)
請將攜帶的任何危險品丟棄於保安檢查站前的棄置物品箱內。
易爆物(煙花、爆竹、未爆炸彈藥等)、易燃物質(包括大量火柴、打火機燃料、露營/家用爐具和酒精含量超過 70% 的酒精飲品)、壓縮氣體(包括用於卡式氣體爐的氣體瓶、運動用的氧氣罐和防塵噴霧)、有毒物質(包括殺蟲劑)、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鐵磁性物質、氧化物質*、有害或刺激性物料,以及任何可能會對客機及/或機上人員和物品造成危害或引致問題的物品。

* 漂白水屬於腐蝕性或氧化物質,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

站立式電動運載工具
煙花及爆竹
露營用氣體瓶
漂白水
殺蟲劑
運動氧氣筒等

一般危險品例子

充油式袖珍暖爐

充油式袖珍暖爐因使用易燃液體作為燃料,故受危險品條例限制,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

  • 雖然充油式袖珍暖爐的結構與含吸脂棉的燃油式打火機類似,但根據危險品條例規定,只特別允許每人攜帶一個用於吸煙的打火機上機。

氣體瓶 / 殺蟲劑 / 煙花和爆竹

露營用氣體瓶

不得託運或攜帶爐具上機,除非可經檢查證實爐具內沒有剩餘的氣體。
氣筒及氣體瓶均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殺蟲劑

不論數量,均不可託運或攜帶殺蟲藥上機。

煙花及爆竹

不論數量,均不可託運或攜帶煙花及爆竹上機。

有附帶條款的攜帶上機或託運物品(國際航班)

此頁面提供所有航線所施加限制的資訊。只要符合某些條件,此處列出的物品均可放進手提行李之內或託運行李之中。

注意

  • 如行程涉及代碼共享航班或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航班時, 其他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 可能適用。
  • 使用國際運送條款適用的機票乘搭日本國內航段時,國際航班的行李規則將會適用。
  • 請預先查閱 SDS(安全資訊表)關於有害化學品的資訊、相關指引手冊等,以確保您的物品並無危險品。
  • 請注意,如在出發時間前無法確定物品能否經飛機運送,有關的運送要求可能會被拒絕。
  • 除下列物品外,某些國家及地區可能會對其他物品施加 攜帶上機及託運限制 。
打火機及火柴
噴霧(易燃氣體)
鋰離子電池
智能行李
液體電池

打火機

請注意碓保沒有將打火機或其他此類物品留在機艙內。

可攜帶上機的打火機

供攜帶者用於吸煙的物品。

  • * 每位旅客只可攜帶一個小型香煙打火機或一小盒安全火柴。
氣體打火機
  • 即棄式打火機(100 日圓打火機)
  • 噴射型打火機
燃油式打火機
  • 附有脫脂棉的燃油式打火機
鋰電池供電打火機的處理
  • * 只有以下的鋰電池有可能獲准攜帶上機:鋰含量在 2 克或以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為 100 瓦時或以下的鋰離子電池。
  • * 請不要在機艙內為打火機充電。
  • * 請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預防發熱原件意外點燃。
  • * 請包裹好備用電池以防止短路。
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的打火機
  • * 不含吸收性物料(液化氣體除外)的油壺打火機、雪茄打火機、前混式打火機(渦輪打火機、噴射打火機、藍色火焰打火機等)、手槍形狀打火機和噴火槍均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 * 打火機燃料及備用燃料(氣體/油)均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
  • * 沒有防止意外點燃功能的鋰電池供電打火機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
氣體打火機
  • 雪茄打火機
  • * 用於燃點雪茄的強力藍色火焰打火機
燃油式打火機
  • 不含吸脂棉的油壺型打火機

噴霧

可攜帶上機或託運的噴霧
非放射性化妝品和藥物/醫藥產品(包括噴髮劑);運動器材和日常使用的噴霧(不包括含易燃及有毒氣體的噴霧)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貨物規則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對於化妝品(噴髮劑或止汗噴霧)、藥物/醫藥產品(消毒/消毒噴霧或清涼噴霧),以及用於運動器材和日常使用的噴霧(不包括含易燃及有毒氣體的噴霧),每人允許託運的容量為 2 公斤或 2 公升,而攜帶上機時,其容器的容量不得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

然而,即使液體物品符合相關規則所允許的攜帶限制,亦有可能無法攜帶登機,實際情況取決於對國際航班所施加的液體攜帶限制。詳情請查閱有關手提行李限制的資訊

  • * 噴霧的閥門必須用蓋子或其他適當方法固定,以防止內含物意外洩出。
  • * 若同時託運非放射性化妝品或藥物,以及用於運動器材或日常使用的噴霧,其總容量不得超過 2 公斤或 2 公升。
不得攜帶上機或託運的噴霧
  • 分類為易燃氣體、用於運動或日常使用的噴霧
日常使用的噴霧
  • 潤滑油、油漆、亮光漆、防塵噴霧等
用於運動器材的噴霧
  • 保養運動器材的噴霧、用於雪橇或滑雪板的蠟等

內置或附有鋰電池的一般電子裝置

鋰電池為鋰金屬電池及鋰離子電池的統稱。

內置或附有鋰電池的一般電子裝置

處理方法則視乎其瓦時額定值(瓦時)而有所不同。

如果並未指明瓦時額定值(瓦時),請使用以下公式進行確認:

瓦時額定值(瓦時)= 額定功率(安時)× 額定電壓(伏)

  • * 1000mAh = 1Ah
    例子)27Wh = (2500mAh ÷ 1000) × 10.8V
產品例子
  • 手機
  • 手機電池充電器
  • 無線的無線電設備
  • 收發器
  • 手提電腦
  • 數碼相機
  • 流動終端
  • 便攜式複印機
  • 打印機
  • 手持終端
  • 電子書閱讀器
  • 流動遊戲裝置
  • 相機設備
  • 無線耳機

等等

* 因安全理由,電動運輸工具(懸浮滑板、電動滑板、自我平衡踏板車等)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電子裝置

鋰含量不超過 2 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不超過 160 瓦時的鋰離子電池,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注意)
託運內含鋰電池電子裝置的行李時,請採取以下措施。

  • * 請徹底關閉裝置的電源。(不可使用睡眠模式。)
  • * 請使用堅固的手提袋或厚布保護裝置。(以防意外操作或損壞而引起的火災)
備用電池

由於備用電池必須連同實際電子裝置一起運送,因此備用電池不能單獨運送。

鋰含量不超過 2 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不超過 100 瓦時的鋰離子電池,可攜帶上機。不可託運。

可攜帶最多兩枚瓦時額定值超過 100 瓦時,但在 160 瓦時以下的鋰離子電池上機。不可託運。

* 附鋰離子電池的手機電池充電器將當作備用電池處理。

內置或附有大型鋰電池的電子裝置
產品例子

大型相機設備、電動機械人等

電子裝置

鋰含量超過 2 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超過 160 瓦時的鋰離子電池,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備用電池

由於備用電池必須連同實際電子裝置一起運送,因此備用電池不能單獨運送。

鋰含量超過 2 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超過 160 瓦時的鋰離子電池,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預防電線短路措施

請採取預防短路的措施,包括以原有零售包裝存放電池,或將電極端作絕緣處理(如封起電極端,或將每枚電池單獨存放於膠袋或保護袋內)。

對電池的一般要求

為安全起見,旅客如會攜帶鋰金屬電池及鋰離子電池以外的備用電池(如金屬氫化鎳、鎳鎘及鹼性錳電池)上機,則登機前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電池短路。

智能行李

如物件上的鋰電池不可拆卸,該物件將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能夠拆卸鋰電池的智能行李可以接受託運或攜帶上機。
拆卸後的鋰電池須要攜帶上機。如要攜帶智能行李上機,請先確認其尺寸及重量符合手提行李的規定。

鋰含量在 0.3 克或以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為 2.7 瓦時或以下的鋰離子電池,可託運或攜帶上機。(這包括不可拆卸的鋰電池。)

甚麼是智能行李?

智能行李即包含整合式電池的行李,電池可為電子裝置充電及用於其他功能。

電動輪椅備用電池

僅當需要使用電動輪椅作為助行器的旅客運送電動輪椅時,以下規定適用。
請注意,由於備用電池必須連同實際電動輪椅一起運送,因此備用電池不能單獨運送。

鋰離子電池

每人可攜帶最多兩枚瓦時額定值(瓦時)不可超過 160 瓦時的電池上機。不可託運。

每人可攜帶一枚瓦時額定值(瓦時)超過 160 瓦時,但不超過 300 瓦時的電池上機。不可託運。

瓦時額定值(瓦時)超過 300 瓦時的電池,一律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 安裝於輪椅的電池不算作備用電池。
當拆卸電池時,請在登機前包裝好以保護電池免受任何衝擊。

乾電池(如金屬氫化鎳、鎳鎘電池)

每人最多可託運兩枚電池。不可攜帶電池登機。

* 儘管日本國土交通省並未訂立數量限制,但 ANA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貨物規則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已實施自行訂立的限制。

非溢漏式濕電池

每人最多可託運一枚電池。不可攜帶電池登機。

溢漏式濕電池

備用電池不可託運或攜帶登機。

電子煙

  • 手提行李:允許(僅限個人使用)
  • 託運:不允許

出於對其他旅客的考慮,ANA 集團營運的航班上,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電子煙管、電子霧化器、電子尼古丁輸送裝置,以及其他不使用明火的吸煙裝置(包括不會發出煙霧的吸煙裝置)。此外,亦禁止為電子煙及其備用電池充電。

鋰電池供電的電子煙處理
  • 只有以下的鋰電池有可能獲准攜帶上機:鋰含量在 2 克或以下的鋰金屬電池,以及瓦時額定值為 100 瓦時或以下的鋰離子電池。
  • 請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預防發熱原件意外點燃。
  • 請包裹好備用電池以防止短路。

捲髮棒、捲髪器

插頭式捲髮棒和捲髮器

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氣體捲髮棒和捲髮器

載有碳氫氣體的氣體捲髮棒和捲髮器,如有安全蓋妥善固定熱源,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 * 每名旅客最多 1 件
  • * 備用氣體瓶則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電池操作(無線)捲髮棒和捲髮器

如電池已從裝置中移除,或裝置配備飛行模式等功能或相同用途的功能,且已進行適當設定,則裝置可攜帶登機或託運。

  • * 移除的鋰電池只允許放在手提行李內。

酒精飲品

每人可託運或攜帶上機的酒精飲品最多為五公升,酒精含量可超過 24%,但不可超過 70%。
  • * 酒精含量 24% 或以下的酒精飲品不受任何限制。
  • * 酒精飲品必須盛載於出售時的容器內。
  • * 即使酒精飲品符合相關規則所允許的攜帶限制,亦有可能無法攜帶登機,實際情況取決於對國際航班所施加的液體攜帶限制。詳情請查閱 有關手提行李限制的資訊

乾冰

用作冷卻易腐貨品的乾冰,可託運或攜帶上機的容量為每人最多 2.5 公斤。

  • * 非用作上述用途的乾冰,不得託運或攜帶上機。

彈藥

用於運動和狩獵的彈藥。
每人可託運最多 5 公斤(連包裝)。不可攜帶此類物品上機。

雪橇蠟

固態

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液態/膏狀

閃燃點超過 60°C 的液態雪橇蠟,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ANA 不能運輸無法確定其閃燃點的液態雪橇蠟。
請攜帶安全數據表 (SDS) 或其他文件,以確認該蠟的閃燃點。

噴霧(氣體)

請查閱列於噴霧下的物品。

雪崩救援背囊

每人僅可將一個雪崩救援背囊攜帶登機或託運。使用的炸藥量必須少於 200 毫克,且使用的壓縮氣體類型必須不能為可燃或有毒。

  • * 背囊必須包裝妥當,使其不會因意外而啟用,並採取措施確保背囊內的安全氣囊不會膨脹。
  • * 背囊內的安全氣囊必須設有壓力釋放閥門。
  • * 請提供可證明符合條件的說明文件。
  • * 備用氣瓶不可攜帶登機或託運。
鋰離子電池

手提行李和託運行李均允許攜帶額定值為 160 Wh 或更低的鋰離子電池。
請徹底關閉裝置電源,並採取措施防止因意外使用或損壞而引起的火災。

包含充氣救生衣的個人安全裝置內的氣瓶

每人可託運或攜帶上機最多兩件附有盛滿二氧化碳氣體小氣瓶的救生衣(每件救生衣最多兩個氣瓶),以及每件救生衣最多兩個備用氣瓶。

  • * 氣瓶必須含有二氧化碳氣體或第 2.2 類高壓氣體。

產生熱源的產品

電池操作的水底電筒(浮潛專用燈)或烙鐵等。

  • 已取出電池以防運送期間意外操作的此類產品可託運及攜帶上機,且沒有限制。
  • * 取出的鋰電池只可攜帶上機。
  • * 末端尖銳的烙鐵則不可攜帶上機。

試驗性藥物

運送試驗性藥物

試驗性藥物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因保安檢查及確認需時,請提早抵達機場以便預留充足時間。

條件
  • 旅客備有文件說明藥物為試驗性藥物。
  • 容器外沒有「三葉標誌」標示藥物為放射性藥物。
  • 符合日本民用航空法所定下的安全檢查標準。
    • 液體試驗性藥物需要進行液體檢查或將會打開檢查,確保可以攜帶上機。請注意,如果容器無法打開,可能不可託運或攜帶上機。
  • 數量限制為每容器 0.5 公升 或 0.5 公斤,以及每人 2 公升或 2 公斤。
試驗性藥物的保安檢查
試驗性藥物類型 手提行李 託運
液體 X 光檢查、液體檢查 X 光檢查
固體 X 光檢查 X 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