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運送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生效。
運送條款須以英文版為主,繁體中文版僅供參考。
如需參閱英文版,請造訪英文網站。
「僱員」係指公司之董事、受僱人、代理人、承攬人等履行輔助人。
「約定停留地」係指除了出發地與目的地以外,本機票或與其合併開立之聯程機票表示,或運送人時間表記載,屬於旅客行程內的預定停留地。
「公司規定」係指本運送條款以外,公司所訂定之旅客或行李的國際運送相關規則與規定 (包括票價、費率與費用表)。
「適用法規等」係指適用於公司進行之旅客或行李運送的法律、政令,以及各政府或公家機關所提出的法規、規則、命令、需求及要求。
「指定經銷商」係指由運送人指定,代理販售運送人提供之航空旅客運送服務的旅行社,如經該運送人授權,亦可代理販售其他運送人提供之航空旅客運送服務。
「行李」係指旅客在旅行過程中為了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所攜帶之必須或適當的旅客用品、隨身用品以及其他攜帶品。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皆包含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行李識別標籤」係指由運送人開立用以辨識託運行李之票據,其由運送人繫附於每一件託運行李的行李識別標籤 (行李條) 與交給旅客的行李識別標籤 (行李條收執聯) 構成。
「運送」係指對旅客或行李之有償或無償之運送。
「運送人」係指航空運送人,其包括開立機票的航空運送人以及依據機票運送旅客或行李,或從事該航空運送附帶之其他業務或承攬此業務的所有航空運送人。
「託運行李」係指由運送人保管並開立行李識別標籤之行李。
「兒童」係指在運送開始日時,2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
「公司」係指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及 ANA WINGS 株式會社。
「公司的事業所」係指公司的辦公室及網際網路上的公司官方網站。
「聯票」係指與其他機票合併開立給同一位旅客的機票,且這些機票共同構成單一運送合約。
「公約」係指適用於該運送合約之下列任一公約。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之「國際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簽署之「1955 年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 年經蒙特婁一號議定書修訂之華沙公約。
1975 年經蒙特婁二號議定書修訂之「1955 年於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婁簽署之「國際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婁公約」)。
「天數」係指日曆天,一週七天全包含。
但在計算通知期間的天數時,通知發出日不列入計算。
並且在確認機票有效期間時,機票開立日及出發日亦不列入計算。
「目的地」係指運送合約上之最終目的地。如為返回出發地之行程,則目的地與出發地相同。
「國內運送」係指國際運送以外之運送,並指運送合約之出發地及目的地或約定停留地皆位於日本國內之運送。
「EMD」係指由運送人或其指定經銷商開立之電子雜項交換券,該票據上所記載之人可憑此票據要求開立機票或為其提供旅程上需要的服務。
「搭乘聯」係指標明運送有效之特定航段且記錄於公司資料庫的票券。
「法國金法郎」係指由純度千分之九百的 65.5 毫克黃金組成之法國法郎。
法國金法郎可以換算成整數的各國貨幣。
「嬰兒」係指在運送開始日時,未滿 2 歲的人。
「國際運送」係指除非公約另有規定,運送合約上之出發地及目的地或約定停留地,位於 2 個以上的國家 / 地區之運送。
本定義中使用之「國家 / 地區」包括其主權、宗主權、託管權、權力及信託管轄下的所有地區。
「電子機票收據」係指構成機票一部分之文件,其顯示有關行程、機票之資訊,以及部分運送合約條款與各通知事項,係為旅客的運送合約證明文件。
「旅客」係指除機組人員外,
運送人同意其飛機載運的任何人。
「更改航線等項目」係指旅客出示之正式機票上記載的航線、運送人、艙等、航班或機票有效期間之變更。
「SDR」係指國際貨幣基金會 (IMF) 所定義之特別提款權。
SDR 換算成各國貨幣時,如為訴訟,以最後口頭辯論結束日之該貨幣的 SDR 價值換算;如為訴訟以外的情況,則以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日,或行李價值申報日之該貨幣的 SDR 價值換算。
「中途停留」係指經過運送人事先同意,旅客在旅程中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的第三地計畫性停留。
「機票」係指依據本條款,運送人或其指定經銷商為運送旅客或行李,開立且記錄於公司資料庫之電子機票。
機票上顯示部分運送合約條款與各通知事項,其中包括搭乘聯及電子機票收據。
「手提行李」係指託運行李以外的行李。
除公約認可並於本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外,本條款及公司規定不會改變公約中的任何規定,亦不會放棄任何權利。
公司的事業所及指定經銷商應公告本條款與旅客票價、行李超額費及各項費用、航班時刻表及其他必要事項。
關於優待搭機,公司可能排除本條款部分適用範圍。
依照與公司簽訂之包機運送合約所進行的旅客或行李運送,應遵循公司運送條款中適用於包機航班的條款。
除受適用法規等禁止外,公司得更改本條款或根據本條款制定之公司規定,更改前會透過公司之官方網站等適當的方式,提前公告運送條款中即將更改的內容。
任何旅客或行李運送應依照機票的第一張搭乘聯上註明於運送開始日有效之本條款及公司規定。
針對公司進行之旅客與行李運送,旅客應承認並同意本條款及公司規定。
依照適用法規等以及公司規定,旅客得在任何約定之停留地中途停留。
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運送,不包括機場區域、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但若公司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提供無需額外收費之地面交通服務時,則不在此限。
除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票價僅適用於該票價公告之航線。
如同一票價有複數航線時,旅客得於機票開立前指定航線。
如旅客無指定航線時,則由公司決定之。
各政府或公家機關,或機場營運者,針對旅客或就旅客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所徵收之任何稅金或費用等,皆不包含於公告票價和費用內,該等費用須由旅客另外支付。
惟日本國內運送的票價及費用中,含有消費稅 (包含地方消費稅)之相當金額。
票價及費用為公司指定之貨幣且不違反適用法規等情況下,亦得以公告所示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
票價及費用以公告所示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時,應按照公司規定之匯率計算支付。
可在欲搭乘日的 355 天前,向公司的事業所預訂機位。
惟若公司針對支付特定旅客票價之旅客另有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如旅客未於公司規定之機票開票期限進行機票開票,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本公司可能因更換機型或其他理由而逕行更改旅客預選的座位,恕不另行通知。
更改項目包含座位位置或座位規格。
對於未搭上原定航班之旅客,公司得依照公司規定,向旅客收取手續費。
如依據公司以外其他運送人之規定必須再確認訂位,則該旅客未於其他運送人所指定時間內再確認該運送人相關航段之訂位時,則公司得取消該旅客之包含於前述航段的公司航班訂位。
除規定由公司負擔外,旅客應負擔使用電話及其他通訊方式進行或取消訂位之任何通訊費用。
旅客同意,旅客或其代理人所提供之旅客資料,得由公司保管,或由公司傳送給其判斷必要之任何公司營業處或辦公室、出境國家 / 地區、入境國家 / 地區、過境國家 / 地區或途經國家 / 地區之其他運送人、服務提供者、政府公家機關及任何其他機構,用以預訂機位、取得附帶服務、加速出境及入境審查、供政府或公家機關使用,或用於公司認為可便利旅客旅程之任何其他目的。
旅客於登機、下機及其他於機場與機上之言行舉止,以及於行李之裝卸及裝載處等,必須遵循公司之僱員或機組人員之指示。
公司在經充分判斷後如認為有下列各款之任一情況,得拒絕運送旅客或令其下機。在此情況下,該旅客之行李亦以相同方式處理。
再者,若出現本項第 5 款 (c)、(d)、(e) 或 (f) 之情況時,除可依上述方式處置外,亦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旅客繼續該行為。
該必要措施包括拘留該旅客。
如從旅客之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判斷可能會危害旅客本身或造成風險時,對於旅客因其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引發之傷亡、疾病或殘疾,或任何惡化或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自機票有效期間截止日之隔天起算,如超過 30 天,票價、稅金及費用等將不予退還。
公司將依照機票購買地之國家 / 地區及退費地之國家 / 地區的適用法規等進行退款。公司一般會以支付票價及費用之貨幣進行退款,但亦可依公司規定以其他貨幣進行退款。
除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公司僅於原開立機票者為公司或其指定經銷商之情況下,辦理基於旅客因素之退款。
若因公司因素,導致要求辦理原定航班之劃位報到手續的旅客 (僅限在公司之指定時刻前,於公司之機場辦公室出示有效訂位機票並要求辦理劃位報到手續者)人數比原定航班之座位數多,以致於公司無法向所有旅客提供座位,公司會向持有該航班有效訂位之旅客,徵求當中有意願配合者,請求其自行放棄搭乘該航班。
如放棄搭乘者不足,公司將以其所規定之搭乘優先順序為依準行事,並可能會因此拒絕部分旅客搭乘。
對於這些旅客,公司除會依本條 (C) 項第 3 款或第 4 款處理外,亦會支付公司規定之一定金額的補助金等。
如班機持續停留於美國機場一段時間,且旅客無法下機時,公司將會依照公司所訂定之應變計畫,盡合理之努力。
應變計畫不能作為保證,且不屬於運送合約之一部分。
如為搭乘其他運送人營運之聯營航班,則適用進行營運之其他運送人的應變計畫。
除前項所規定之免費託運行李限額外,公司對於公司規定之個人隨身物品,僅限旅客自行攜帶保管時,將免費作為行李運送。
除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公司不提供機場區域、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
除非公司直接經營,任何獨立提供地面交通服務之業者,不會且不應被視為公司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即使是由公司之僱員協助旅客安排地面交通服務,公司對該獨立業者之行為或疏失亦概不負責。
如公司為旅客自行提供地面交通服務,在公司規定中關於機票、行李價值之協議等所記載或引用之規定,均適用於該地面交通服務。
即使旅客未使用該地面交通服務,公司亦不退還任何部分之票價。
若公司為旅客安排航空運送附帶之住宿或其他服務,無論公司是否負擔該住宿或其他服務之費用,或進行此安排之費用,因使用該住宿或其他服務,或因此安排導致旅客發生損失、損害或承擔費用,公司概不負責。
除公司規定另有規定外,機上餐點為免費提供。
旅客必須遵守出境國家 / 地區、入境國家 / 地區或過境國家 / 地區等相關國家 / 地區適用法規、公司規定及公司指示。
關於公司之僱員或機組人員,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協助、引導旅客取得出入境手續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循適用法規等,公司概不負責。
如因該協助或引導,導致旅客無法取得該文件或違反適用法規等,公司亦對此行為概不負責。
經海關、其他政府或公家機關要求時,旅客之託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皆須接受檢查。
對於旅客未遵守本規定之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如因旅客未遵守本規定而對公司造成損害時,旅客應就該損害向公司進行賠償。
如公司依據適用法規必須拒絕運送旅客,或經合理判斷而拒絕運送旅客時,公司對此概不負責。
行李毀損時,於發現毀損當下 (最遲於領取日之隔天算起的 7 天內);行李延誤送達、遺失或消滅時,於領取行李當天 (行李延誤送達時) 或預計可領取行李當天 (行李遺失或消滅時) 之隔天算起的 21 天內,如有權領取該行李之人未至公司辦公室提出申訴,則任何損害賠償都不予承認。
所有申訴均必須以書面於上述指定期間內提出。若為不適用公約之國際運送,損害賠償請求人能證明下列事項者,即使未進行該申訴通知,亦可提起訴訟。
對公司提起國際運送責任之相關訴訟,必須在到達目的地之日、飛機應抵達之日或運送中止之日算起的 2 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間後則不得提起訴訟。
除非適用法規等禁止,否則旅客僅能以個人名義對公司提起任何訴訟,不得透過集體訴訟起訴。
機票或本條款及公司規定所訂之規定,即使因違反適用法規等而為無效,該規定在與適用法規等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仍為有效。規定即使無效,仍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公司之僱員皆無權更改、修訂運送合約或本條款及公司規定所訂之任何規定,亦無權限放棄任何權利。
本運送條款適用於 2026 年 5 月 19 日以後開始運送之旅客或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