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與禁止攜帶物品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攜帶上機、託運的物品 (國際線)

在此說明關於所有航線的共同限制。搭乘國際線航班時,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的行李。請於出發前確認。

注意事項

  • 行程包含聯營航班及其他航空公司營運航班時,須適用其他航空公司之行李託運規定。
  • 在日本國內線航段使用適用國際運送條款之機票時,適用國際線的行李規定。
  • 請注意,若於航班出發前,仍無法確認該物品是否可透過飛機運送,恕無法提供運送服務。
  • 部分國家 / 地區除了本頁面提到的行李規定之外,對於限制與禁止攜帶物品也可能另有規定。

關於限制與禁止攜帶物品

請注意,基於法令規定,危險物品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基於各國法令規定,可能會處以刑罰或罰鍰。)
若持有危險物品,請於出境安全檢查處的「物品放棄箱」丟棄。
爆裂物 (煙火、爆竹、未爆彈)、易燃物品 (含大量火柴或打火機燃料、卡式爐 (瓦斯爐)、酒精濃度超過 70 度的飲料)、高壓氣體 (含罐裝瓦斯、隨身氧氣瓶、除塵噴霧)、有毒物質 (含殺蟲劑)、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強力磁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有害或刺激性物質、其他可能對飛機、人類或搭載物品等相關人事物造成危害或影響的物品。

* 腐蝕性物質或氧化性漂白劑等相關物品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電動滑板車
煙火、鞭炮
露營用瓦斯罐
漂白劑
殺蟲劑、農藥
運動用氧氣瓶

危險物品的代表範例

懷爐

懷爐使用的燃料為危險物品規定之易燃物品,因此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懷爐的內部構造雖與含有吸收劑 (棉) 的燃油打火機相似,然而根據危險物品相關法規,僅限用於吸菸之打火機 (每人限帶 1 個) 可特別允許攜帶上機。

罐裝瓦斯 / 殺蟲劑、農藥 / 煙火、爆竹

罐裝瓦斯

若無法確認瓦斯爐裡無殘留氣體,將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此外,罐裝瓦斯及各種瓦斯瓶也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殺蟲劑、農藥

無論含量多寡,殺蟲劑和農藥皆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煙火、爆竹

無論攜帶量多寡,煙火和爆竹皆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攜帶上機、託運的物品 (國際線)

關於所有航線的共同限制。僅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攜帶上機,或以託運行李之方式運送。

注意事項

  • 行程包含聯營航班及其他航空公司的營運航班時,須適用 其他航空公司之行李託運規定 。
  • 在日本國內線航段使用適用國際運送條款之機票時,適用國際線的行李規定。
  • 請旅客事先參閱列載於 SDS (Safety Data Sheet 安全資料表) 的化學物質危害相關資訊或使用說明書,確認您攜帶的物品中是否有被歸類為危險物品的項目。
  • 請注意,若於航班出發前,仍無法確認該物品是否可透過飛機運送,恕無法提供運送服務。
  • 部分國家 / 地區除了本頁面提到的行李之外,對於 限制與禁止攜帶物品 也可能另有規定。
打火機、火柴
噴霧
鋰電池
智慧型行李箱
液流電池

打火機

請勿將打火機等物品遺留於機上

可攜帶上機的打火機

用於吸菸,隨身攜帶者

  • * 隨身攜帶的小型吸菸用打火機或安全火柴,每人最多僅可攜帶 1 個上機。
瓦斯打火機
  • 拋棄式打火機 (20 元打火機等)
  • 填充式瓦斯打火機
燃油打火機
  • 含有吸收劑 (棉) 的燃油打火機
以鋰電池驅動之打火機
  • * 可攜帶上機的鋰電池僅限鋰含量為 2 公克以下及額定容量為 100Wh 以下的鋰電池。
  • * 請勿在機艙內充電。
  • * 請務必確保其發熱部分不會發生異常。
  • * 請妥善保管備用電池,避免其發生短路。
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之打火機
  • * 未含吸收劑的煤油打火機 (液化石油氣除外)、雪茄用打火機、防風打火機 (渦輪打火機、噴射打火機、藍焰打火機)、手槍型打火機、噴火槍不能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 不可將打火機燃料、填充劑 (瓦斯、燃油) 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 若打火機以鋰電池驅動,且該電池不具有安全裝置,則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瓦斯打火機
  • 雪茄用打火機
  • * 用於點燃雪茄,會產生藍色猛烈火焰的打火機
燃油打火機
  • 油罐中未含有吸收劑 (棉) 的煤油打火機

噴霧類

可攜帶上機、託運之噴霧類
非放射性的化妝品、醫藥品 (含髮膠)、運動用品、日用品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以外的物品)

根據 IATA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之規定,裝有化妝品類 (髮膠、止汗噴霧等)、醫藥品 (殺菌、消毒噴霧、冷卻噴霧)、運動用品、日用品 (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以外的物品) 之容器單件不超過 0.5 公斤或 0.5 公升者方可攜帶上機或辦理託運,而每人可攜帶上機或辦理託運的合計總量上限為 2 公斤或 2 公升。

但是,國際線航班針對攜帶上機的液體另有相關限制,因此即使您預計攜帶的液體總量在允許範圍內,最終仍有可能無法攜帶上機。詳情請確認手提行李規定相關資訊

  • * 噴霧罐須具有防止內含物不慎外洩的口蓋,或以其他適當措施保護
  • * 非放射性的化妝品、醫藥品、運動用品和日用品噴霧罐合計限量 2 公斤或 2 公升。
可攜帶上機、託運之噴霧
  • 使用易燃性瓦斯的日用品、運動用品之噴霧類
日用品噴霧類
  • 潤滑油、塗料、透明漆、防塵用之噴霧類
運動用品噴霧類
  • 運動用品之保養劑、滑雪板蠟等噴霧類

內建或配備鋰電池的一般電子設備

鋰電池為鋰金屬電池與鋰離子電池的總稱。

內建或配備鋰電池的一般電子設備

處理方式將因額定容量 (Wh) 而異。

若無額定容量 (Wh) 的相關說明,請使用下列公式計算確認。

Wh (額定容量) = mAh (毫安培 / 小時) ÷ 1000 x V (電壓)

  • * 1000mAh=1Ah
    舉例:27Wh = (2500mAh ÷ 1000) × 10.8V
產品範例
  • 手機
  • 手機充電器
  • 無線電收發器
  • 無線對講機
  • 筆記型電腦
  • 數位相機
  • 行動裝置
  • 隨身印表機
  • 印表機
  • 手持式終端機
  • 電子書
  • 掌上型遊戲機
  • 攝影器材等
  • 無線耳機

等。

* 基於安全考量,電動交通工具 (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行車等) 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電子裝置本體

鋰含量在 2 公克以下及額定容量 160Wh 以下的鋰電池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注意事項)
如需將內建鋰電池的電子裝置作為託運行李託運,請進行以下措施。

  • * 請完全關閉該裝置的電源。(不可使用睡眠模式)
  • * 請使用堅固的行李箱或以衣物等物品包裹的方式保護該裝置。(避免因偶發性啟動或受損而起火燃燒)
備用電池

電池必須以裝入電子裝置本體的形式一併運送,恕無法單獨運送備用電池。

鋰含量在 2 公克以下及額定容量 100Wh 以下的鋰電池可攜帶上機。無法託運。

至多可攜帶 2 個額定容量在 100Wh 以上 160Wh 以下的鋰電池上機。無法託運。

* 內建鋰電池的手機充電器視為備用電池。

內建或裝有大型鋰電池的電子裝置
產品範例

大型攝影器材、電動機器人等。

電子裝置本體

鋰含量超過 2 公克及額定容量超過 160Wh 的鋰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備用電池

電池必須以裝入電子裝置本體的形式一併運送,恕無法單獨運送備用電池。

鋰含量超過 2 公克及額定容量超過 160Wh 的鋰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防止短路措施

請收納於購買時原本的包裝中,或採取電極絕緣 (用膠帶等保護外露的電極,或將各個電池收納於塑膠袋、保護套中) 等措施。

關於所有種類電池之旅客配合事項

考量到安全,除了鋰電池以外的備用電池 (鎳氫、鎳鎘、鹼性等類別的電池),也請您先做好防止短路的措施,再攜帶上機。

智慧型行李箱

無法拆卸的鋰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若智慧型行李箱配備的鋰電池可以取出,則可將該行李箱攜帶上機或託運。
請將取出的鋰電池攜帶上機。此外,攜帶上機時,請確認手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

僅限使用鋰含量在 0.3 公克以下及額定容量 2.7Wh 以下的鋰電池的產品 (包含無法取出鋰電池的情況),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何謂智慧型行李箱

具備可為其他電子設備充電等功能,內建電池與其機器為一體化之設備的包包

電動輪椅備用電池

僅限使用電動輪椅作為助行器的本人運輸該裝置時,始可適用下列內容。
此外,電池需搭配電動輪椅本體一起運送,因此無法單獨運送備用電池。

若為鋰電池

額定容量 (Wh) 為 160Wh 以下的鋰電池,1 個人最多可攜帶 2 個上機。無法託運。

額定容量 (Wh) 為 160Wh 以上 300Wh 以下的鋰電池,1 個人最多可攜帶 1 個上機。無法託運。

額定容量 (Wh) 超過 300 Wh 的鋰離子電池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輪椅本體所安裝的電池不包含在備用電池中。
取出電池攜帶上機時,請將其妥善包裝,以保護其不會遭受撞擊。

若為鎳氫電池、鎳鎘電池等乾電池

1 人最多可以託運 1 個。不得攜帶上機。

* 雖然日本國土交通省未限制個數,ANA 依照 IATA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危險物品規則採取限制。

若為非溢漏式濕電池

1 人最多可以託運 1 個。不得攜帶上機。

若為溢漏式濕電池

備用電池不可託運亦不得攜帶上機。

電子菸

  • 攜帶上機:可以。(僅限自用之裝置)
  • 託運:不可

由於電子菸、電子雪茄、電子煙斗、電子水煙、提供尼古丁的電子裝置 (包含無煙香菸) 等不使用火源的吸菸道具仍有影響其他旅客之虞,故 ANA 集團嚴禁於機上使用此類物品。此外,禁止在機艙內對電子菸裝置以及其備用電池充電。

以鋰電池驅動之打火機的處理相關事宜
  • 鋰電池僅限鋰含量在 2 以下及額定容量 100Wh 以下的鋰電池,可攜帶上機。
  • 請務必確保其發熱部分不會發生異常。
  • 請妥善保管備用電池,避免其發生短路。

美髮造型器

插電式美髮造型器

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瓦斯美髮造型器

填充碳氫化合物氣體且熱源處裝有安全護套的美髮造型器,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 * 1 人最多 1 件
  • * 補充燃料罐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無線美髮造型器

若將電池自裝置本體取出,或若裝置具備與移除電池同等功效的飛航模式等功能並適當設定,則可將裝置隨身攜帶上機或交付託運。

  • * 取出的鋰電池僅可隨身攜帶上機。

酒精性飲料

酒精濃度超過 24% ,70% 以下的飲料,1 個人最多可攜帶 5 公升上機或託運。
  • * 酒精濃度 24% 以下的飲料則無限制
  • * 須收納於購買時原本的包裝中。
  • * 由於國際線航班可攜帶上機的液體有總量限制,即使您攜帶的容量符合規定,仍可能不被受理。詳情請參閱 攜帶液體上機

乾冰

用於保冷生鮮食品的乾冰,1 個人最多可攜帶 2.5 公斤上機或託運。

  • * 除上述用途的乾冰外,不得攜帶其他乾冰上機或託運。

填充子彈

運動用和狩獵用彈藥。
含包裝在內,1 個人可託運最多 5 公斤的彈藥。不得攜帶上機。

滑雪板蠟

固體

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液體、膏狀

燃點超過攝氏 60℃ 的液態物品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如無法確認燃點,恕無法提供運送服務。
請自備安全資料表 (SDS) 等可確認燃點的資料。

噴霧 (氣體)

請確認噴霧類的項目

雪崩安全氣囊

雪崩安全氣囊每人限攜帶 1 件上機,或限辦理 1 件託運。另外,雪崩安全氣囊所用之火藥含量須在 200 毫克以下,且其壓縮氣體不得使用易燃性氣體或有毒氣體。

  • * 須妥善包裝以免產生誤觸啟動,並須採取防止氣囊膨脹的措施。
  • * 安全氣囊具有洩壓閥者。
  • * 請備妥說明書等文件以證明符合要求。
  • * 備用氣瓶不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若為鋰離子電池裝置

限鋰離子電池容量 160Wh 以下之裝置可攜帶上機或進行託運。
請採取必要因應措施,避免裝置因偶發性啟動或損傷而導致起火燃燒,並將該裝置的電源完全關閉。

自動充氣救生衣等個人安全裝置用的氣瓶

每個人最多可攜帶 2 件裝有二氧化碳氣瓶的救生衣 (每件救生衣最多裝上 2 個氣瓶) 上機或託運;每攜帶 1 件救生衣可再額外準備 2 個備用氣瓶。

  • * 氣瓶係指內含二氧化碳氣體或屬於 2.2 分類之高壓氣體。

發熱器具

以電池供電的潛水手電筒或電烙鐵等。

  • 若能取出電池,防止運送中產生偶發性啟動者,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 * 取出的鋰電池僅可攜帶上機。
  • * 不得將前端尖銳的電烙鐵攜帶上機。

試驗用藥物

運送試驗用藥物

尚屬開發中的試驗用藥物,僅限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攜帶上機或託運。
由於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將花費較長時間,建議您預留充裕的時間前往機場

使用前請詳細閱讀。
  • 持有載明試驗用藥物的文件。
  • 外部容器上沒有表示放射性藥品的「放射性標誌」。
  • 須符合航空法規定的安全檢查標準*。
    • 如欲將液體的試驗用藥物攜帶上機,將會進行液體物品檢查或開封檢查。請注意,若該容器無法開封,該物品將不得攜帶上機,亦不得託運。
  • 關於數量限制,含容器重量 1 個不得超過 0.5 公升或 0.5 公斤,1 個人最多可攜帶 2 公升或 2 公斤。
試驗用藥物的安全檢查
試驗用藥物的種類 攜帶上機 託運
液體 X 光檢查、液體物品檢查 X 光檢查
固體 X 光檢查 X 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