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說明在哪些情況下必須提出診斷書。
符合以下任一情況的旅客,必須提交 ANA 規定之診斷書。
ANA 規定之「診斷書」表格 (PDF 檔案) 可從以下連結下載。如希望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取得,請聯絡 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
必須由主治醫師與旅客填寫。診斷書共有 4 頁 (搭乘飛機前的重要資訊、參考資料、特別需求協助、診斷書)。
第 1、2 頁為填寫時的注意事項及參考資料。
第 3 頁的「特別需求協助」請由旅客填寫。需於機艙內使用醫療用氧氣瓶或其他醫療設備時,請參閱「有醫療需求的旅客」。
第 4 頁的「診斷書」請由主治醫師填寫。
自搭機日起算 14 天以內 (含搭機日)由醫師開立之診斷書方為有效。
身體狀態或症狀穩定的旅客可填寫診斷書的有效期限。若搭機日在有效期限內,則即便診斷書核發日期並非距離搭機日 14 天以內,仍可予以受理。
請旅客自行保管有效期限內的診斷書。
例:搭乘日期若為 12 月 15 日,則診斷書開立日期需在 12 月 2 日以後方為有效。
如為往返行程,則需填寫回程航班的搭乘日期,並由醫師證明您也適合回程的飛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診斷書不是自回程搭機日起算 14 天以內 (含搭機日) 由醫師開立者,也有效。
事先將診斷書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給 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我們便會進行相關安排,讓旅客於搭機當天能夠順利搭乘。
記載內容如有缺漏或不完整時,承辦人員將與您聯絡我們,因此建議保留充裕時間,提早於出發數日前傳送。
若無法事先傳送給 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請於當天攜帶診斷書前往機場,並於報到櫃台出示。